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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4修订)

行政法规 · 全文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5号

公布日期:2024.11.10

施行日期:202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2013-2024编注 2007-2013编注 1999-2007编注 1949-1999对照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11月1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篇引用的法规

中央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24)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13)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7)

引用本篇的法规 案例 论文

法律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24)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7)

部门规章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地方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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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格式遵循《全国人大法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电子文件格式规范(试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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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本转载于国务院网(2024年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