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民事 › 合同、准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服务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
| 案号 | (2026)沪0101民初16909号 |
审理法官: 高才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8.07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孔航, 江苏泛华(自贸区南京片区)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委托代理 合同 返还财产 合同约定 证据交换 质证 诉讼请求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迟延履行金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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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与赵某甲,赵某乙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沪0101民初16909号
当事人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某甲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航,江苏泛华(自贸区南京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乙(系被告赵某甲之父),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赵某乙。
审理经过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航、被告赵某乙(兼被告赵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财物人民币14,040元及利息(以14,040元为本金,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系某乙公司江苏区域相关公司的合作方,作为系统运营商向某乙公司南京分公司、淮海区域分公司提供“一物一码”促销活动。某甲公司经某乙公司方授权,于2024年10月1日至7日开展国庆扫码促销活动,每个销售某乙公司的店铺经某乙公司业务代表统计后汇报于某甲公司处,形成白名单用户,在10月1日当天起通过某平台小程序扫某乙公司瓶盖上的二维码时可以激活扫码促销活动,白名单商户可获得一个待激活的任务红包,白名单商户需要在1日至7日活动时间内扫满规定的活动产品瓶盖数量才可以激活任务红包。赵某甲系白名单用户之一,其扫码获取“36元,需扫满166个”的任务红包,但因系统漏洞,赵某甲发现只要自第167个瓶盖开始,只要扫一个瓶盖就能获得36元,于是赵某甲利用系统漏洞于2024年10月1日当天扫码390个,共计14,040元,数量远超其正常经营的销量,也并非某乙公司方委托某甲公司设置活动以提升销量的目的,故赵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某甲公司合理沟通催要后,赵某甲仍不返还,故诉至法院,望盼如请。
被告辩称 赵某甲、赵某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乙、赵某甲系父女关系。赵某乙系某乙公司经销商户,向饭店提供某乙公司。某乙公司的瓶盖本身可以扫码获得现金奖励,每个瓶盖奖励的金额在0.5元至3元不等。扫码得现金奖励的活动是针对饭店商户的,有的商户会自行扫码,有的商户嫌麻烦,就把瓶盖收集起来,一段时间会攒很多,等赵某乙去结账的时候就在饭店内扫码,扫码得到多少奖励金额,赵某乙就会从货款中扣除,向饭店收取剩余的货款。由于扫码工作量巨大,所以赵某乙有时候会让赵某甲使用以赵某甲身份信息注册的某平台小程序扫码。这次的小程序账号是2024年4月29日,赵某乙向某乙公司的业务员提供了商户名称和赵某甲的手机号,业务员生成二维码,赵某甲扫描二维码注册账号。在2024年国庆活动期间,赵某乙带赵某甲到饭店结货款,赵某乙和饭店工作人员谈业务,让赵某甲在旁边扫瓶盖,赵某甲扫码时,由于不是初次使用该小程序,所以没有显示《用户服务协议》,也未阅读“国庆七天乐”活动规则,未显示只能领取一个红包36元。赵某甲使用自己的某平台账号通过小程序扫码获得一个任务红包36元和另外的14,040元,扫出来后金额给饭店老板看过确认,再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该金额,饭店老板支付剩余款项。每次扫码的时候,不会显示具体金额,只有钱哗啦啦到账的声音。赵某乙按照以往经验,认为瓶盖本身就是每个都可以扫码兑奖的,对于具体活动规定的金额并不关心,所以在2024年10月1日,赵某甲对收集起来的瓶盖进行扫码获得红包奖励,符合常理。期间,被告并不知晓小程序的运行漏洞。扫码之后直到2026年3月10日才有某甲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短信方式向赵某甲要求返还现金奖励,赵某甲将短信信息告知赵某乙,但由于赵某乙并不清楚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误以为是诈骗信息遂没有理会,直到某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才得知事件经过。2024年10月1日时,赵某甲还是一名高二学生,今年也才刚刚高中毕业。瓶盖扫码属于射幸行为,类似博彩,违反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59条之规定,某甲公司允许作为未成年人的赵某甲扫码获得活动奖励,审核不严格,如果当初审核严格,这笔钱就不可能进入赵某甲的账户,不会产生后续的后果。此次事情本身就是原告软件设计存在bug造成。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会导致被告向饭店少收取了14,040元,这个后果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而且瓶盖本身就是有价值的,长期都有扫码活动,应当从14,040元中予以扣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3月18日,南京某乙公司华东销售有限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南京某乙公司华东销售有限公司“蔲樱&某183;一物一码智能营销平台”运营与技术服务合同》,由乙方作为甲方“一物一码智能营销平台”的技术提供商,以渠道、终端、消费者的在线化营销及品牌消费大数据管理为目标,向甲方提供智能营销平台技术服务。某甲公司运营“青啤江苏合作门店”某平台小程序,用以履行上述合同约定。
2024年4月29日,赵某乙通过某平台向某乙公司业务员发送“东北烧烤烤鱼135××××某某某某”,135××××某某某某手机号是赵某甲的手机号,业务员随后提供二维码,赵某甲使用该手机号绑定的某平台扫描二维码注册“青啤江苏合作门店”某平台小程序账号。根据某甲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使用“青啤江苏合作门店”某平台小程序相关产品和服务,在初始界面需勾选即表示已阅读并同意《用户服务协议》等的全部条款。该《用户服务协议》约定:“重要提示,欢迎您使用由南京某乙公司华东销售有限公司委托某甲公司作为‘一物一码智能营销平台’的技术提供商(以下简称我们)运营的小程序青啤江苏合作门店。本《用户服务协议》是您与某乙公司销售公司及某甲公司就您使用本小程序提供的服务共同签署的有效合约。本小程序旨在向商户提供产品销售折扣、积分兑换的实物等……在注册登录和使用本小程序提供的服务前,请您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特别是其中以粗体下划线标识的条款。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我们达成一致,成为本小程序的用户。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您应立即停止注册程序……5.用户守则5.2使用规范。除非法律允许或我们书面许可,您使用本小程序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5)使用、外挂和/或利用BUG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审理中,被告称,扫码得现金奖励本身是针对饭店商户的,被告的客户有的是现结,由客户自己注册扫码,有的客户是月结,客户嫌麻烦就把瓶盖收集起来,让被告去收账的时候扫码,扫码必须在客户的店里进行,否则无法操作,扫码完毕后被告会给客户看扫码获得的金额,从货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客户支付剩余货款。被告又称,扫码的某平台小程序几个月就失效,经常要重新注册,另外如果扫码超过一定的数量可能会被系统拉入黑名单,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赵某乙还会让家人也注册账号,所以在注册案涉账户时就提供了赵某甲的身份信息。
2024年10月1日,某甲公司在“青啤江苏合作门店”某平台小程序中进行某乙公司“国庆七天乐扫码乐翻天”活动。
某甲公司提供的某乙公司“国庆七天乐扫码乐翻天”活动说明记载内容如下:“1.活动时间: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7日;2.活动产品:某乙公司经典8度500某12有奖箱啤(餐饮版);3.方案规则:活动期间,白名单账号扫活动产品的瓶盖内二维码,即可随机获得一个待激活的任务红包。用户需在活动期间扫满规定的活动产品瓶盖数量,才可激活领取的任务红包;4.待激活的任务红包类型及需扫满的瓶盖数量如下:666元,需扫满2,566个;366元,需扫满1,466个;266元,需扫满1,086个;166元,需扫满686个;66元,需扫满286个;36元,需扫满166个;16.6元,需扫满86个;6.6元,需扫满36个。5.活动期间内,每个白名单用户仅可参与一次,仅可领取一个待激活的任务红包。6.待激活任务红包共计21,616个,数量有限,发完为止。7.若活动时间结束后,任务红包未达到激活条件(未扫满对应的瓶盖数量),则任务红包失效。8.活动区域:江苏全省(除徐州市、昆山、太仓)。”审理中,某甲公司称其委托代理商向白名单用户发送该活动说明。
某甲公司提供的“青啤江苏合作门店”某平台小程序中“国庆七天乐扫码乐翻天”活动的测试端操作步骤演示视频显示,点击同意上述《用户服务协议》、登入该小程序后,点击下方“国庆七天乐扫码乐翻天”活动界面弹出任务转盘,扫描活动产品二维码后获得待激活红包,之后进入完成任务界面,显示:活动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7日,右上方显示“激活产品”“活动规则”,中间显示6.6元、16.6元、36元、66元、166元、266元、366元、666元共八类待激活红包,下方提示“活动期间扫经典大瓶二维码”“扫码达指定次数,可领取现金红包!”“活动期间仅可抽奖一次”“达成激活条件后,直接获取红包并存入某平台”,最下方有“扫码进度”扫码计数(如4/66)、“去扫码”“任务红包0.1元”等内容。
2025年3月1日,某甲公司和案外人某丙公司共同出具情况说明,记载:因某平台小程序支付义务需要,某丙公司系接受某甲公司之委托,承担“青啤江苏合作门店”某平台小程序中向白名单商户支付红包义务。
赵某甲系“国庆七天乐扫码乐翻天”活动白名单用户,其使用“青啤江苏合作门店”某平台小程序参加活动,随机获得“36元,需扫满166个”的任务红包。2024年10月1日,赵某甲共计扫码589次,其中前166次扫码系完成任务并领取36元红包到账,剩余扫码次数中另有390次均每次激活一个36元红包共计14,404元到账,其合计领取红包14,440元。审理中,某甲公司称,白名单用户系由青岛公司提供,处于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原因,青岛公司仅提供商户名称、设备号、手机号、收款账号等信息,不会提供注册者的具体身份信息,所以某甲公司不清楚当时赵某甲尚未成年,扫码得红包是针对商户的,被告为了帮助商户而以商户的名义注册账号,是被告自愿的行为。
审理中,某甲公司称,经过与某乙公司公司方沟通,某乙公司方表示不承担因小程序漏洞所导致的资金损失,损失由某甲公司自行承担。某甲公司认为一瓶啤酒的零售价仅在5-6元,赵某甲通过扫描瓶盖二维码获取远超啤酒零售价格的奖金数额,明显违背了某甲公司承办扫码活动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普遍情形下的商业逻辑。
2025年3月10日,某甲公司委托孔航律师向赵某甲发送短信,内容如下:“赵某甲,您好,根据某甲公司陈述,因您2024年10月在‘青啤江苏合作门店’小程序‘国庆七天乐’活动内违反活动规则领取现金奖励,我所接受某甲公司委托处理与您之间的返还财产事宜,希望您百忙之中尽快与某甲公司联系返还费用(电话戴经理139××某某某某某某,某甲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新闸路支行,100×××××××××××××097)。如五日内未就清还达成一致,某甲公司将委托我所将启动诉讼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追讨。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孔航。”
关于瓶盖本身的价值,审理中,被告称,瓶盖扫码获现金活动长期存在,啤酒金额一瓶在4元至8元不等,扫码奖励金额在0.5元至3元不等,所以案涉瓶盖在参与此次扫码活动取得的36元/个里本身就包含有瓶盖的金额;原告称,认可瓶盖平时有0.1至0.2元左右的奖励金额,但是与此次活动无关,平时也不可能达到一两元的奖励金额,此次活动的奖励金额首先要用户点轮盘抽中奖励条件,再扫码至对应的条件获取对应的奖励。
以上事实,有电子合同、服务协议、活动界面截图、软件截图、数据表、短信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赵某乙作为某乙公司经销商,主动向业务员提供赵某甲的手机号码,并让赵某甲扫码注册案涉账号。赵某甲注册账号系经过赵某乙授意,扫码是根据赵某乙的要求进行,且扫码所得现金奖励系用于抵扣商户应向赵某乙支付的货款。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赵某乙之间实际上成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故《用户服务协议》对赵某乙和某甲公司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若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用户服务协议》第5.2(5)条使用规范约定不得使外挂和\或利用BUG来获得不正当利益。2024年10月1日,赵某乙带赵某甲到案涉商户处扫码参加“青啤江苏合作门店”某平台小程序中开展的线上“国庆七天乐扫码乐翻天”促销活动,除扫码获得的首个任务红包36元外,还获得14,040元红包。
根据某甲公司提供的活动规则,活动共八类待激活红包,“扫码达指定次数,可领取现金红包!”“活动期间仅可抽奖一次”。某甲公司提供的案涉促销活动演示操作亦可见,用户扫码随机获得任务红包之后,继续扫码指定次数方可激活红包到账,扫码活动页有活动期间仅可抽奖一次的活动提示。
被告辩称由于其并非首次使用该小程序,所以在进入小程序时未看到《用户服务协议》,在操作时没有看到具体的活动要求。本院对其抗辩难以采信。第一,案涉促销活动针对某乙公司的经销商户,某乙公司白名单用户方可报名登陆小程序参加,小程序在扫码进入时即会弹出《用户服务协议》,未进行勾选则无法进行下一步的操作,赵某甲作为小程序使用者,主张未出现《用户服务协议》相关内容不符合事实。第二,赵某甲通过小程序弹窗进行抽奖获得任务红包,参与后续扫码活动,抽奖界面即有较为醒目的字体提示抽奖次数仅有一次,被告主张没有看到具体活动要求,不符合常理。第三,除前166个扫码获得一个红包,其他每次扫码均获得一个红包,该些红包获得规则与首个红包明显不同,并且与某乙公司的售价明显不符,被告主张自己仅听见到账的声音未看到数额,不符合一般人对于促销活动规则的认识。
关于瓶盖本身价值的问题,日常扫码奖励和“国庆七天乐”活动,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主张返还的是被告因“国庆七天乐”活动漏洞的获利,现被告要求从中扣除瓶盖日常扫码奖励,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除获得的首个36元红包之外,被告获得的390个红包共计14,040元不符合促销活动规则,因系统漏洞导致发放超出活动规则的红包亦非某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用户服务协议》约定的“不得使外挂和\或利用BUG来获得不正当利益”。故被告应当返还某甲公司14,040元。
关于利息损失,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获得红包且未返还,某甲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利息。某甲公司委托律师于2025年3月10日向赵某甲发送短信要求其联系某甲公司返还超次数超规则领取的现金奖励,并限期五日内协商清还一致,故本院确定利息自2025年3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七条、第 一百一十九条、第 五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甲公司14,040元;
二、被告赵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利息(以14,04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某乙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高 才
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紫萱
书 记 员 陈紫萱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特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正) 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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