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刑事 › 侵犯财产罪 › 诈骗罪 |
|---|---|
| 案号 | (2025)鄂1124刑初31号 |
审理法官: 闵照 余文 程钊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5.06.10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权责关键词: 明知 从重 累犯 五年以内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缴纳 法律援助 书证 证人证言 辨认笔录 质证 证据确实、充分 批准逮捕 执行逮捕 拘留 量刑建议 陪审 犯罪记录
刑罚:被告人许某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许某勤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鄂1124刑初3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许某勤。因犯诈骗罪,2016年7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因本案,2024年10月23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1月26日经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英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明刚,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执业证号某某。
审理经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黄英检刑诉〔20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勤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6月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勤及其辩护人陈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勤先后以办理低保、介绍儿媳妇为由,先后在英山县某某镇某某镇等地实施诈骗3起,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600元。被告人许某勤将骗取的钱款用于偿还欠款及个人开支。
1、2020年6月,被告人许某勤以找关系帮助被害人朱某回申请办理低保户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先后骗取朱某回3100元。
2、2020年7月,被告人许某勤以帮助被害人裴某富介绍儿媳妇为由,先后以路费、被介绍的女子离婚需要费用等理由骗取裴某富16300元。
3、2020年10月,被告人许某勤以帮助被害人闵某英介绍儿媳妇为由,先后以介绍费、被介绍的女子离婚需要费用、帮被介绍的女子亲戚购买羊肉等理由骗取闵某英6200元。
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许某勤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016)鄂1124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被害人裴某富的手记账单图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梅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回、裴某富、闵某英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勤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许某勤认罪认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许某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许某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陈明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许某勤主管恶意不大,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许某勤以可以找关系帮助被害人朱某回申请办理低保户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先后骗取朱某回3100元。2020年7月,被告人许某勤以可以帮助被害人裴某富介绍儿媳妇为由,先后以路费、被介绍的女子离婚需要费用等理由骗取裴某富16300元。2020年10月,被告人许某勤以可以帮助被害人闵某英介绍儿媳妇为由,先后以介绍费、被介绍的女子离婚需要费用、帮被介绍的女子亲戚购买羊肉等理由骗取闵某英6200元。被告人许某勤曾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于2019年9月3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1、被告人许某勤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某勤系适格的刑事主体。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许某勤系抓获到案。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2016)鄂1124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许某勤曾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于2019年9月3日刑满释放。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证实被告人许某勤自愿认罪认罚。
5、被害人裴某富的手记账单图片,证实被害人裴某富向许某勤交付钱款共计16300元。
二、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梅的证言:去年下半年(2020年7月份之后),的一天,我跟往常一样到金铺街上卖豆腐,路过金家铺大桥的时候遇到许某勤,许某勤说他一直在搞婚姻介绍所。我想起来裴某富家以前让我帮忙给他儿子介绍女朋友,我想着趁这个机会,帮裴某富家说一个儿媳妇。我就跟许某勤说,既然这样,你就帮我做个媒。许某勤说好,问哪一家,我说是福堂贩裴某富家,并把裴某富家的情况简单跟许某勤说了一下。我接着问,你这样要收钱不,许某勤说要收一个车费钱。我说这样不行,没做成媒不能收,然后我就走了。几个月后,我卖豆腐碰到裴某富的媳妇,我问她许某勤给你儿子介绍一个没。裴某富的媳妇说,许某勤说是给我儿子介绍女朋友,但是一直拖,还一直要钱。我说你干脆去报警算了。
三、被告人许某勤的供述与辩解
2020年六七月份左右,当时我到英山县某某镇某某村一个姓朱某男的家中去,我跟他说可以帮助其找人办理低保,如果成功了每年政府会给一笔钱给他,但是需要朱姓男子给点钱我去跑关系打点一下。后面朱姓男子先后几次共计给了我3100元让我去帮助他办理低保,但是实际我根本没有关系也没有能力帮助其办理,我说的话都是骗他的,他支付给我的钱我自己拿去用了。第二次也是2020年六七月份的时候,具体哪一天我不记得,福堂贩村的裴某经过中间人介绍,接我到他家里吃饭,想请我帮他儿子说媒找个媳妇,当天去了之后我答应说可以帮他找一找,裴某当时就给了500元的路费我,后面我又以介绍儿媳妇需要路费、对方离婚需要费用等理由多次找裴某要钱,共计收了裴某16000余元,最后没有成功的给裴某介绍儿媳妇,这些钱我自己拿去还债还有日常消费了。2020年的夏天(大约是9、10月份)的某一天,黄某义跟我说,石头咀镇竹林湾村的有个女的要给他儿子找媳妇,听说我有路子,让我帮忙介绍对象,我答应了,便要了对方的联系方式。之后没过多久,我和竹林湾的姓闵的这个女的在某某镇某某桥附近处见面了,我就假装了解一下她儿子的基本情况,并向对方说罗田县九资河镇有一个女的比较合适,可以介绍给她儿子。当时我就向对方收取了200元钱的介绍费,我收的现金。后来国庆节竹林湾村姓闵的女人的儿子(男方)从外地打工回了,说要跟对方见面。10月初的某一天,男方(竹林湾村姓闵的女人的儿子)开车带着我去了罗田县九资河镇去见女方,女方的女儿不在家,男方和女方的母亲在罗田县某某镇街上吃了一餐饭,当时男方和女方的母亲都愿意。回去后,男方为了感谢我,还给我买了一条烟和两瓶酒,我收了。之后过了半个月左右我了解到女方在离婚,我为了搞点钱用,就跟男方说女方离婚打官司要用钱,让他们给5000元钱。我们还是约在石镇大桥见面的,见面时男方母亲、也就是姓闵的女人跟我说她只有3000元钱,于是当场就给了3000元现金给我。之后过了大约半个月,我又找男方母亲要钱,对方就又给了2000元钱现金我,我拿着这5000元钱自己花了。我不认得女方,只是听说九资河有这么个人,随便就编了个谎,然后就带这男方去了。
四、被害人朱某回、裴某富、闵某英的陈述
1、被害人朱某回的陈述
2020年第二个闫四月的时候,一个自称姓许的人来到我家,打听陈某生,说是想给她介绍到城关照顾病人的工作,因为他说是许某业的叔,我就留他在我家吃了午饭,某某店里买了一箱学生奶到我家,时隔半个月后,姓许的又来我家了,向我打听别人,还带了一个李河村六十多岁的姓徐的老儿,说是要给他介绍媳妇,他是专门做婚姻介绍了,我又留了他们两个在我家吃午饭,之后隔了半个月,姓许的又来我家了,问我有低保或者精准扶贫没有,我说都没,我只有养老金,他说县民政局的局长是他亲戚,他之前花一千块钱帮孔某的一户人家办了低保,领了一笔钱,我想着我年龄也大了,就心动了,问他可以帮我也搞到一笔钱不,如果可以,我愿意出1500元,姓许的说可以,我从家里拿了1500元现金给姓许的。半个月后姓许的又来到我家,说人已经找到了,别人答应帮我办,今年可以领10000元,明年就可以领14000元,就是还要点钱打点,请人吃饭,我又从家里拿了1000元现金给姓许的,一个月后,姓许的再次来到我家,要我写保证书,说这件事不能跟任何人说,说出去对县里的领导不好,也拿不到钱,我照他的意思写了。写完后,姓许的又问我要了600元的跑路费,我照样给了。我一直等姓许的消息,也没跟任何人说我给了钱他,直到2020年9月的时候,我去邮政取养老金,遇到许宝坤,我就谈起他的亲戚一个自称双龙庙姓许的在我这拿了3100元给我办民政的救助,有一笔钱可以领,许宝坤当时就说我被骗了,那个人叫许某勤,之前就因为骗人坐了几年的牢,还是去年刚出来的,我才知道我被骗了。
2、被害人裴某富的陈述
2020年7月16日金铺江家冲的刘某梅卖豆腐到我们村,遇到双龙庙的许某勤要给人做媒,刘某梅就指到我家,说我家儿子还没结婚,然后许某勤就到我家,跟我老伴说要给我儿子介绍媳妇,因为我儿子今年36岁还没对象,我们也比较着急,所以就心动了,当天许某勤就问我们要了500块钱的路费,说他去帮我们找对象需要路费,我就从家里拿了500元现金给他,然后在2020年8月1日许某勤又来我家了说要1000元的跑路费,我给了,然后我问他靠谱不,能不能帮我儿子找到对象,许某勤就从我给的1000元里面退了500元给我,并说到,如果没有介绍成功,前面问我要的路费都会退给我。2020年8月3日许某勤又来我家,问我要了700元路费,随后在8月8日的时候,许某勤来到我家说给我们找到的介绍的对象,是安徽西界岭的一个女的,但是这个女的还没离婚,需要一些费用办理离婚,然后再跟我儿子见面。许某勤以对方离婚需要费用为由向我要了几次钱,我分别于8月8日给了5000元、8月10日给了1600元、9月30日给了7000元。之后许某勤又到我家要了几次路费,我分别于10月6日给了300元、11月22日给了500元、11月30日给了200元。许某勤说西界岭的女子已经答应跟我儿子在一起了,可以在2021年1月17日到我家上门,结果过了时间也没来,我再去打许某勤的电话打不通了,去他家也没有找到人,我才发现我可能是被骗了。
3、被害人闵某英的陈述
许某勤以为我儿子介绍结婚对象的方式骗走的我6200元钱。我的儿子张某近年来都在江苏务工,我在家里一直想给孩子找个媳妇,在2020年10月1号之前的几天,我想找饼子铺的黄某义帮我儿子介绍个媳妇,黄某义跟我说金铺镇双龙庙村的许某勤在罗田九资河镇有这方面的好资源,我就把许某勤的手机号码要来了,我当时就跟许某勤通了电话,电话上许某勤说他手上的婚恋女性资源有但是他要先到我家来看下我家的条件,当天下午许某勤与我联系在石镇大桥见面,我骑摩托在石镇大桥将许某勤带至了我竹林垸村家中看了下,看完之后许子跟说等我儿子回来后把我儿子带到九资河镇去见介绍的相亲对象并问我要了200元的婚姻介绍费,我当时就给他了,给的是现金。2020年10月1日我儿子张某从江苏回来了,我跟许某勤通电话说我儿子回来约个时间去跟女方见面,许某勤答应10月6日去,10月6日早上我儿子张某开车和许某勤一起去了罗田九资河镇,后来听我儿子说当天他只见到女方的母亲没有看到相亲对象,许某勤说女方到武汉找她老公办理离婚,我儿子张某回来后想着女方离婚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于是10月7日就去江苏打工了。大概半个月之后许某勤约我在石镇大桥观面,见面后许某勤说女方在武汉跟她老公起诉离婚,女方家庭条件不好,诉讼费没钱出,许某勤说让我也帮帮忙为女方出点诉讼费,并且答应如果以后我儿子和对方女方没成,我垫的诉讼费许某勤自己退给我,我问他起诉离婚要多少钱,他说起诉要3000元,请律师要2000元,共要5000元,他说他身上没有这么多钱,让我垫点,后来我就给了3000元现金许某勤。大概又过了半个月,许某勤跟我打电话说女方离婚的事还没办妥,当天许某勤到我家来了,说女方的官司还没打完,还要我帮忙出点钱,他每次都给承诺如果以后我儿子和女方没成,我垫的钱他自己退给我,我信以为真又给了2000元现金给他。最后一次是去年腊月,许某勤打电话我说他在金铺买羊肉,羊肉是给女方打官司帮忙的亲戚买的,还差点钱,叫我送1000元钱给他,我骑摩托车到石镇大桥和许某勤见面给了1000元钱他,许某勤说羊肉的钱等他亲戚给钱他之后他就给我。去年腊月20号之后许某勤的手机号就一直处关机状态,我们就联系不到他了,后来我们怀疑被骗了。
五、辨认笔录
1、被害人朱某回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朱某回辨认出7号男子许某勤是骗取其钱财的人。
2、被害人裴某富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裴某富辨认出7号男子许某勤是骗取其钱财的人。
3、证人刘某梅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刘某梅辨认出7号男子是许某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勤明知自身不具备能完成对被害人朱某回、裴某富、闵某英承诺事项的能力,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回、裴某富、闵某英的信任,使被害人朱某回、裴某富、闵某英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朱某回、裴某富、闵某英基于错误的认识,对自身财产实施了处分行为,被害人朱某回向被告人许某勤交付了现金3100元,被害人裴某富向被告人许某勤交付了现金16300元,被害人闵某英向被告人许某勤交付了现金6200元。被告人许某勤收取被害人朱某回、裴某富、闵某英财物后没有用于完成委托事项,而是用于偿还借款和日常生活开支,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许某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共计2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某勤曾因犯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勤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回3100元、裴某富16300元、闵某英6200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向受害人朱某回、裴某富、闵某英退赔。
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七条、第 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第 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许某勤向被害人朱某回退赔人民币3100元,向被害人裴某富退赔人民币16300元,向被害人闵某英退赔人民币62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闵照
人民陪审员 余文
人民陪审员 程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源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64条
更多
同案由重要案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之十: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六起2025年度执行典型案例之十五: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过某网络平台直播打赏、购买高端电子设备等方式挥霍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 守护医保基金安全”典型案例之三:弋某斌等人诈骗案——依法打击专科医疗机构人员伪造、虚构诊疗项目骗保犯罪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件2025年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之六:郭某某、陈某某等5人诈骗案——依法打击假冒明星诈骗中老年群体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 守护医保基金安全”典型案例之六:张某庆等人诈骗案——对医保骗保领域违纪违法线索依法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涉民生领域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之五:倪某荣诈骗案——以免费吃饭、赠送礼品等为饵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涉民生领域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之一:杨某诈骗案——隐瞒参保人员死亡事实骗取养老保险金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数字检察典型案例之二:刘某某等10人虚假参保诈骗法律监督案
更多
本法院同类案例
邓某甲,饶某诈骗一案
段某甲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
段某甲;陈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华某荣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唐某国甲、王某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颖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叶东城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胡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多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