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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星宇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节假日高发侵财类 · 案例 28 / 50

案由刑事 › 侵犯财产罪 › 诈骗罪
案号(2019)晋01刑终135号

审理法官: 朱万君 张永明 胡伯韬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9.02.18

案件类型: 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权责关键词: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证明 执行逮捕 拘留 量刑建议 审判委员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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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星宇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晋01刑终135号

公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星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3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清徐县人民法院审理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韩星宇犯诈骗罪,清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 (2018)晋012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星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理,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6月,被告人韩星宇与被害人牛某经朋友梁某介绍认识,韩星宇称其在太原美团工作,负责美团屏芯智能餐饮软件的销售,并谎称可以在美团刷单返利,且称其以前在江苏省苏州市的途家工作,也能刷单挣钱。在骗取牛某信任后,于2017年7月至11月底,韩星宇将牛某先后以现金或者转账的形式交给其的1515215元(该数额已扣减韩星宇返还牛某的1007800元)用于还债、网络赌博、购买彩票等。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1、清徐县公安局清公受案字[2018]第000040号《受案登记表》、清公立字[2018]000103号《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基本信息。

3、被害人牛某的报案材料及其陈述证实,2017年6月份,经梁某介绍,其认识了韩星宇,韩星宇骗他说自己在美团工作,可以刷销量,且韩星宇之前在苏州途家工作,用途家的渠道也可以刷销量获利。7月份他给了韩星宇36万元。2017年8月份,韩星宇说途家七夕有活动,刷销量的利润高,韩星宇和刘某合伙做美团休闲娱乐榆次区的代理,现在因为刘某资金紧张要退出,问他愿不愿意入股,他说行了。他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工商银行转账、招商银行转账、当面给现金,先后给了韩星宇15万元做美团代理;通过支付宝、电信的翼支付、微信转账、工商银行转账、招商银行转账、百度钱包、当面给现金的方式,先后给了韩星宇36万元做途家刷销量的业务。9月份韩星宇以活动期间途家资金不到账为由,要刷平时订单量又向他拿钱55.4942万元,10月份,韩星宇说国庆有活动,美团和途家的回报大,让他继续投资,他先后投进去39.7357万元,11月份他又给了韩星宇39.2949万元,先后共给了韩星宇221.5248万元。到了约定日期,他要求韩星宇向他提供美团休闲娱乐榆次区代理合同和这段时间以来产生的利润,韩星宇不能提供合同且没钱支付利润的情况下才告诉他,韩星宇把他的钱都拿去赌博了。事后,他去美团了解情况,才知道美团不存在刷销量的行为,且韩星宇的工作仅限于售卖美团点餐系统。联系途家,也了解到途家也不存在刷销量的行为。韩星宇用他的招商银行的信用卡、交通银行的信用卡、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张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中信银行的信用卡、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的信用卡,他母亲名下的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的信用卡都给过韩星宇钱。

4、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郭家堡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3月16日上午,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郭家堡派出所将被告人韩星宇抓获。

5、证人张某(系牛某前妻)的证言证实,她与牛某是夫妻,于2017年3月23日离婚。2017年8月1日,牛某在太原找到她,说牛某和韩星宇合伙代理榆次的美团,需要投资15万元,向她借15万元。2017年8月2日下午,牛某让她把钱转到韩星宇账户上,张某就通过她的民生银行账户×××把15万元人民币转到韩星宇招商银行账户×××。到了8月底,牛某又向她借钱,张某说没有钱了,然后她就给了牛某一张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兴业银行信用卡、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中兴银行信用卡让牛某自己刷钱、还钱。后来的事情她就不知道了,信用卡还钱是牛某的事。2017年11月26日,牛某告诉她说他的钱被韩星宇骗了,然后牛某就带她去榆次找到韩星宇,韩星宇父亲说韩星宇把钱赌博输了,还让他们看了网上的赌博记录。张某和牛某看了赌博记录,输了150多万元,她和牛某问剩下的钱去哪儿了,韩星宇说都输了。2017年11月27日,她和牛某又去榆次找到韩星宇,她和牛某要求韩星宇写个借条,韩星宇就给她写了个借条,内容是:本人韩星宇(身份证号:×××)于2017年7月23日-2017年11月22日分多次以现金和转账的形式向张某(身份证号:×××)借款壹佰壹拾万元整。

6、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他和韩星宇是高中同学,2017年6月份,他介绍韩星宇认识了牛某,韩星宇说自己在美团上班,主要负责在美团刷订单成交量,提高公司的虚拟成交量,使得公司业绩看起来好看。韩星宇还说以前在苏州途家也是做刷单的业务,通过刷单能挣途家的搞活动、打折的利润,平时能挣途家30%的利润,韩星宇挣10%的利润,给他和牛某20%的利润。然后韩星宇说美团也能刷单,但是韩星宇没有和他、牛某说过怎么刷单,只是说韩星宇刚去美团,刷单的业务还不熟悉,等熟悉业务后,给他和牛某在美团做两个虚假商户,用他和牛某的商户刷单挣钱。他和韩星宇关系好,就相信了韩星宇,牛某也相信了。后来他和牛某分别给过韩星宇钱,委托韩星宇在美团、途家刷单挣钱,具体操作是韩星宇自己操作,他和牛某都不知道怎么操作。从2017年7月份到10月份,他给过韩星宇70多万元,韩星宇还让他在手机上下载贷款软件贷款。2017年10月份,韩星宇带他、牛某去过两次苏州,说是带他们去见苏州途家总部的领导和商户,两次都由于各种原因没见到。到了2017年11月份,他、牛某问韩星宇怎么利润还没有到账,韩星宇总是说快了。于是他、牛某要看韩星宇的余额,然后韩星宇带他们去了晋中市的晋城银行,韩星宇让他们在远处等的,然后过了一会,韩星宇把图片发到牛某手机上,图片显示余额是1528187.56元,当时牛某给韩星宇打电话说牛某借的朋友钱,让韩星宇先给了,他记得牛某把朋友的名字、身份证给了韩星宇,韩星宇过了2分钟,就给牛某发了个转账的图片。当时他们就信了韩星宇。过了几天,牛某的朋友还没有收到钱,他和牛某就去找韩星宇,韩星宇说是银行出了问题,后来还找过银行。再后来他们就知道韩星宇骗他们钱了。2017年11月底,他和牛某来到韩星宇家,当时韩星宇的父亲也在,韩星宇说把他和牛某的钱在万博网站赌博输了,牛某问韩星宇上次让他和牛某看到的1528187.56元图片、给牛某朋友转账的图片从哪儿弄的,韩星宇说是从网上瞎弄了两个图片骗他们的,就不存在刷单的事情,就是准备骗他们的钱赌博。当时他和牛某在韩星宇家和韩星宇、韩星宇的父亲说话时,牛某都录了音。起诉书中指控的金额不包括他的,他的民事部分已经结了,案件已经执行完了。邢园园给他转了3.5万元,他又给韩星宇转了3万元,这3万元是牛某的钱,相当于牛某给韩星宇的钱。

7、证人尹某(系美团员工)的证言证实,她认识韩星宇,榆次人,2017年6月份至2017年12月初在太原市美团公司工作,韩星宇在公司的工作是负责美团屏芯智能餐饮软件的销售,美团就没有刷订单成交量的业务,因此就不存在韩星宇所说的美团刷订单成交量的业务。

8、证人刘某(系美团员工)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份,当时他在太原美团上班,他准备做榆次美团代理,当时认识韩星宇,韩星宇当时也在太原美团上班,韩星宇是太原美团的ERP部门的业务员,主要是负责销售餐饮系统。他和韩星宇说他准备做晋中市的美团代理,问韩星宇是否愿意合作,韩星宇说有意向合作,当时启动资金需要18万左右,具体股份还没有谈,但是一直到2017年9月份,韩星宇的资金还没有到位,他就自己一个人全投资代理了晋中市的美团,他做晋中市的美团和韩星宇没有任何关系,在此期间,韩星宇在榆次区万科朗润园A5808租赁办公室一间,2017年9月份,他使用了韩星宇的办公室,当时他和韩星宇说如果他继续使用的话,他把房租给韩星宇补齐,如果能转租,他就重新找办公室。2017年9月7日,韩星宇说这个办公室已经转租出去,韩星宇已经拿到租金,让他重新找办公室。2017年10月1日,他就离开韩星宇的办公室,从此,他和韩星宇再没联系。他在晋中市的美团代理是签的合同,是以他一个人注册的晋中二人同行科技有限公司和美团签的合同,不算韩星宇的股份,韩星宇自己说资金不到位,要退出该项目。

9、牛某提供的韩星宇分别通过招商银行、支付宝、微信转给牛某钱的明细表证实,韩星宇通过招商银行、支付宝、微信共计转给牛某1007800元用于还信用卡,还钱后韩星宇会再次刷信用卡。

10、牛某提供的通过微信转账给韩星宇钱的明细表证实,牛某先后通过微信给韩星宇转账531150元。

11、牛某提供的韩星宇通过韩星宇的POS机刷走牛某钱的明细表证实,韩星宇先后通过韩星宇的POS机刷走牛某的钱。

12、牛某提供的牛某通过招商银行、工商银行、牛某让张某转给韩星宇钱的明细表证实,牛某先后通过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张某转给韩星宇712698元、174000元、150000元。

13、牛某提供的牛某通过支付宝转给韩星宇钱的明细表,证实牛某先后通过支付宝转给韩星宇226000元。

14、牛某提供的牛某通过翼支付、百度钱包给韩星宇钱的明细表证实,牛某通过翼支付、百度钱包转给韩星宇30000元。

15、牛某提供的牛某给韩星宇现金材料证实,牛某给韩星宇现金的情况。

16、牛某提供的牛某通过工商银行转给韩星宇钱的明细表证实,牛某通过工商银行转给韩星宇的钱。

17、牛某提供的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证实,牛某通过招商银行转给韩星宇的钱以及韩星宇通过招商银行转给牛某用来还信用卡的钱。

18、牛某提供的牛某通过招商闪电贷、点融魔借贷、小米贷款、分期乐、玖富万卡借贷的信息截图证实,牛某分别向招商闪电贷、点融魔借贷、小米贷款、分期乐、玖富万卡贷款情况。

19、牛某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明细表证实,牛某让张某通过民生银行给韩星宇汇过去的钱。

20、牛某提供的牛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平安银行信用卡、牛某母亲的交通银行信用卡、牛某母亲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张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张某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张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张某的兴业银行信用卡、邢园园的兴业银行信用卡、邢园园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的电子账单,证实,韩星宇通过他的POS机直接将上述信用卡刷走的钱。

21、牛某提供的牛某与梁某去韩星宇家,跟韩星宇和他父亲韩辉的聊天录音证实,韩星宇和韩辉称韩星宇将钱用于赌博挥霍了,韩星宇每个月工资也就五、六千块钱,没有韩星宇说的一万元。牛某、梁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属实。

22、牛某提供的牛某与尹某冉录音对话证实,内容与尹某冉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基本一致,美团公司没有刷单业务。

23、牛某提供的牛某、张某与田帆(系美团ERP部门太原负责人)录音对话证实,田帆称美团刷单是国家禁止的,不可能有刷销量这一业务。韩星宇在外面参与赌博,也参与一些借贷。

24、张某提供的《借条》一份证实,韩星宇于2017年11月22日给张某打的内容为韩星宇于2017年7月23日至2017年11月22日分多次以现金和转账的形式向张某借款贰佰贰拾万元整。

25、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韩星宇在我司任职期间业务职责的情况说明》证实,韩星宇在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12月2日受聘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新到店事业群的SaaS收银业务部,岗位是销售,业务职责主要有负责美团大众点评网该地区本地商户SaaS收银业务部产品的销售等。

26、清徐县公安局清公拘字[2018]000029号《拘留证》、清公捕字[2018]000017号《逮捕证》证实,被告人韩星宇被刑事拘留及逮捕的时间。

27、清徐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韩星宇没有吸毒。

28、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韩星宇无前科劣迹。

29、民生银行清徐支行韩星宇信用卡(账号×××)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交易流水明细一份、交通银行太原清徐支行韩星宇账户×××在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17日的交易明细一份证实,该两个账户的交易情况。

30、晋中银行韩星宇账户交易流水明细、晋中银行韩星宇购买理财产品明细证实,被告人韩星宇于2017年5月15日购买理财300000元,到期日2017年11月14日。

31、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韩星宇账户×××在2017年6月份交易明细对账单、客户理财产品持仓查询证实,被告人韩星宇于2017年5月14日购买理财200000元,到期日2018年5月16日。

32、兴业银行韩星宇账户×××在2017年5月11日-2018年3月7日流水、兴业银行韩星宇理财产品查询单证实,韩星宇在该银行账户中无理财产品。

33、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明细一份证实,韩星宇名下账户×××,该账户2017年5月13日分六笔共转入晋中银行300000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于2017年5月15日分四笔共计现金支取200000元用于购买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7月1日,该账户余额为253.78元,后该账户陆续有大量汇款进入,韩星宇将钱款转入其用于赌博的账户。

34、韩星宇赌博网站开户信息证实,韩星宇在该网站注册开户信息中银行分别有中国建设银行(开户姓名**宇,卡号尾号为1746)、中国交通银行(开户姓名**宇,卡号尾号为0776)、中国招商银行(开户姓名**宇,卡号尾号为2586)。

35、韩星宇赌博网站投注数据汇总表证实,韩星宇在该赌博账户中从2017年7月1日到2017年11月26日共计输了170余万元。

36、韩星宇赌博网站投注信息记录证实,韩星宇在该赌博账户中投注的详细信息。

37、邢园园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证实,邢园园于2017年11月24日给梁某转账35000元。

38、梁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邢园园于2017年11月24日给梁某转账35000元,后梁某于当日转给韩星宇30000元。

39、韩星宇汇付数据POS机明细表证实,韩星宇通过POS机刷走牛某共计649167元,接收账户为韩星宇建设银行×××。

40、被告人韩星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在2017年上半年在苏州的时候开始的网上赌博,一开始不知道是赌博,后来才知道。2017年4月份回了山西晋中市还在这个网站上投钱。他通过他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的网银给赌博网站上打钱。他支付宝账号×××@qq.com里面的钱转到我的招商银行账号提现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星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韩星宇辩解称其没有虚构事实,以及被告人韩星宇的辩护人提出的没有对被害人牛某虚构能在“途家公司某”赚钱(违法)的事实,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不成立的意见,经查,被害人牛某陈述及证人梁某的证言均可以证明被告人韩星宇对牛某称其在美团和途家网站上刷单可以挣钱,隐瞒了美团和途家不允许刷单属违法行为的真相,欺骗被害人牛某产生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故对该辩解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韩星宇辩解的其没有非法占有,其借牛某钱都有打借条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韩星宇供述其2017年4月份回到晋中市后还继续网络赌博,辩护人亦认可;梁某、牛某与韩星宇及其父亲韩辉的聊天记录中韩辉称韩星宇将钱都赌博挥霍了;韩星宇赌博网站投注数据汇总表可以证实,韩星宇在涉案期间在该赌博账户共计输了170余万元,且该赌博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即为韩星宇尾号1746的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0776的中国交通银行卡、尾号为2586的中国招商银行卡,与韩星宇接收牛某POS机刷卡的建设银行的卡一致。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故对被告人韩星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韩星宇非法占用的目的明显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韩星宇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牛某的原妻张某与证人梁某,分别在榆次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被告人韩星宇,双方起诉其的事实均是将巨款数次借贷给被告人韩星宇使用,一个按民间借贷下判,另一个按“诈骗罪”公诉,同样的借贷事实却两种定性的意见,经查,梁某在榆次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时有借条、转账记录、信用卡刷卡记录等证据,梁某并未陈述韩星宇虚构事实以及非法占有的事实,亦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故韩星宇向梁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被告人韩星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牛某财物达1515215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事实,是符合法律规定先刑后民的原则。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考虑。本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七条、第 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星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韩星宇退赔被害人牛某损失1515215元。

原审被告人诉称上诉人韩星宇上诉称,自己没有虚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谎称能刷单返利犯诈骗罪,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违反了立法本意,在理解先刑后民的立法本意上是错误的,上诉人无罪。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星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关于上诉人韩星宇所提“自己没有虚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谎称能刷单返利犯诈骗罪,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违反了立法本意,在理解先刑后民的立法本意上是错误的,上诉人无罪”的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以证明上诉人韩星宇称能在美团和途家网站上刷单挣钱,隐瞒了美团和途家不允许刷单属违法行为的真相,且多次以美团和途家搞活动欺骗被害人牛某给其打款,取得被害人财物后均用于自己赌博挥霍,原审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所提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六条第 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朱万君

审判员 张永明

审判员 胡伯韬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婷婷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36条1款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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