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民事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 › 劳动争议 |
|---|---|
| 案号 | (2022)京03民终5245号 |
审理法官: 邓青菁 李淼 史晓霞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04
案件类型: 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师/律所:杨向东, 北京成贤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代理 合同 合法性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罚款 诉讼请求 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 执行
案件要素: 劳动人事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严重失职 劳动关系 工资 劳动报酬争议 劳动者被开除、辞退、除名 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赔偿金支付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年限 拖欠薪资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是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未实际支付对价
相关企业: 北京简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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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简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营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52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北京简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厂区)17幢一层A-017室。
法定代表人:丁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东, 北京成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营可。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简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营可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9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简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王营可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案件受理费用由王营可承担。事实和理由:王营可于2015年8月27日入职简网公司处,担任简网公司广告策划部经理,负责主管广告策划部的日常工作。2019年9月27日,泰安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自行设计的以国旗国徽为背景的广告内容发送给简网公司位于泰安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进行设计排版。后2019年9月27日,简网公司广告策划部未经认真审核就为上述广告进行了投放发布。2019年12月19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上述广告内容违反《 广告法》为由,作出没收简网公司广告费用1688元、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简网公司与王营可签订的《劳动合同》亦约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简网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属于简网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一审判决认定及相应证据所表明的事实,涉案广告由简网公司广告策划部员工、王营可下属张琳琳上传。王营可作为部门负责人,其职务、薪酬、管理权限均高于一般的广告策划人员,根据责权相一致的原则,其对下属员工的管理责任不仅应包括某一具体工作的审核,而应包括对其所负责团队的整体工作的管理。在工作执行中,王营可与其下属均未按照法律及公司规定进行认真审核,王营可作为部门负责人广告投放过程中的工作具体执行、审核情况不闻不问,对该等广告投放工作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清不楚,无法满足一般合乎理性之人所能达到的认真、谨慎程度。且公司经受20万元的高额罚款所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应当认定王营可未尽监管职责、存在严重失职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简网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营可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简网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诉称 王营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简网公司支付王营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9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营可于2015年8月27日入职简网公司,担任广告策划部经理,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8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该份劳动合同第七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约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简网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属于简网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王营可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6600元+绩效工资3300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9369.66元,王营可正常工作至2020年3月25日。
2020年3月25日,简网公司向王营可送达《辞退通知》,载明:“我公司与你于2015年8月2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因你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表现如下:1.由于你的工作失职,导致泰安圈App-广告策划部业务违反相关法规,给公司带来20万元经济损失;2.作为广告策划经理,工作时间在办公区公然大声喧哗,与领导发生正面冲突,严重影响办公秩序和团队氛围。综上所述,依据劳动合同第七章第22条第(3)项,本公司决定将你辞退,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为证明解除的合法性,简网公司提交:1.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简网公司于2019年9月成立了泰安营业部,负责针对泰安商户开展商业广告推广业务。该泰安营业部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泰安圈”APP由简网公司自行开发。2019年9月27日,泰安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自行设计的,以国旗、国徽为背景,同时包含“九创装饰”“欢度国庆放价送礼”“全城征集88套零利润样板间”“举国同庆钜惠全城”等内容的图片及文字发送给简网公司泰安营业部工作人员进行设计排版后,由泰安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金数据”软件生成国庆主题商业广告的外部链接,由简网公司泰安营业部将该外部链接提交给简网公司广告策划部。2019年9月27日,简网公司广告策划部未认真进行广告合法性审查,就为简网公司制作了指向该外部链接的“泰安圈”APP广告标题以及包含国旗背景和“九创装饰”LOGO的缩略图,直接将泰安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该国庆主题商业广告在“泰安圈”APP进行投放发布。简网公司在“泰安圈”APP发布该国庆主题商业广告收取广告费用1688元。根据《 广告法》第 九条第 一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简网公司在履行泰安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业广告推广合同时,未尽到广告发布者的审核义务,将泰安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商业广告外部链接直接在其“泰安圈”APP中予以投放发布,构成了违法发布《 广告法》第 九条所禁止情形的广告行为。2019年12月19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责令简网公司泰安营业部限期办理营业执照,责令简网公司限期增加“设计、制作、发布和代理广告业务”经营范围,并处没收广告费用1688元,罚款20万元。2.推广服务上线流程,显示涉案广告审批需要上传“合同”“上线申请表”“付费凭证”“企业/个人资质凭证”,显示流程由齐文文发起、张琳琳及高青霞分别审批通过,并抄送给了王营可。简网公司称审核流程为销售发起,再由张琳琳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审核,并抄送给王营可,不需要王营可进行审核,涉案广告的链接是张琳琳上传的,但王营可系张琳琳的直属领导,故应该承担责任。王营可认可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从审批流程可以看出仅为形式审查,审批流程中没有外部链接的内容,且也无需王营可进行审批。另,王营可称其工作内容主要为给新员工培训广告产品,广告文案的制作、排版、美化,广告数据分析,售后客服,其工作内容不包含对广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张琳琳的工作内容主要为审查营业执照、特定行业的额外资质等。王营可提交与简网公司营销副总裁孙宏亮的钉钉聊天记录截屏,载明:“(王营可):孙总,泰安那个事,让提供我们后台操作员身份证复印件,这个事对这个操作员的信用记录个人档案什么的,会不会有影响?(孙宏亮):不会,就是走一个流程,这是公司的事。(孙宏亮):你组织你们团队的人,都学习一遍 广告法,这次泰安的事情很麻烦。(王营可):嗯,他那个是因为使用国旗图案做广告展示了吧。(孙宏亮):是的,公司可能会面临处罚, 广告法不长,逐条组织大家一起学习,分析我们日常中碰到的客户。(王营可):嗯。(孙宏亮):之前没有培训过 广告法,出这个问题,这次不对人进行处罚。”简网公司称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
王营可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10月25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6382号裁决书,裁决:一、简网公司支付王营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641.37元;二、驳回王营可其他仲裁请求。王营可不服诉至一审法院。王营可认可简网公司已履行裁决书裁决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简网公司解除与王营可劳动关系的理由为王营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其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简网公司认可涉案广告由王营可下属张琳琳上传,且涉案广告的推广服务上线流程中显示并不需要王营可进行审查,故简网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王营可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一审法院认定简网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王营可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为93696.60元(9369.66元×5个月×2倍)。朝阳仲裁委裁决简网公司支付王营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641.37元,简网公司已经执行,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简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营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3696.60元;二、北京简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营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641.37元(已履行);三、驳回王营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前述规定,简网公司应对与王营可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简网公司虽主张王营可未尽监管职责、存在严重失职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但涉案广告系由王营可下属张琳琳上传,而涉案广告的推广服务上线流程中显示无需王营可进行审查,在简网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简网公司可依该事由与王营可解除劳动关系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不利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简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王营可赔偿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数额亦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另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简网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亦不持异议,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简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简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邓青菁
审 判 员 李 淼
审 判 员 史晓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乔文鑫
法官助理 刘佳钰
书 记 员 梁 佳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第9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177条1款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2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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