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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英瑞德(北京)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国家象征与尊严类 · 案例 32 / 50

案由行政 › 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
案号(2019)京0106行审75号

审理法官: 郑文静 李利芳 孟祥贵

文书类型: 裁定书

裁定类型: 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9.04.19

案件类型: 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

审理程序: 执行

权责关键词: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复议 合法 违法 罚款 行政复议

相关企业: 英瑞德(北京)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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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英瑞德(北京)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京0106行审7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隆,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雪松,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陆鹏,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 英瑞德(北京)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孙洪飞。

审理经过 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9月27日期间,英瑞德(北京)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制作了两种图文宣传单,放置于经营场所对其举办的迎国庆办理健身卡优惠活动进行宣传。一种是悬挂在英瑞德(北京)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纸质宣传单,规格为297mm某420mm,内容含有“英瑞德游泳健身会所(马家堡店)”、“英瑞德(北京)体育管理有限公司”、“金秋九月迎国庆”字样,在“金秋九月迎国庆”字样上方印有“国徽”、“红旗”等图案。一种是英瑞德(北京)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推销办理健身卡向客户出示的塑封宣传单,规格为210mm某297mm,内容含有“英瑞德游泳健身会所(马家堡店)”、“英瑞德(北京)体育管理有限公司”、“金秋九月迎国庆”字样以及办理健身卡的价格和优惠活动价格,在“金秋九月迎国庆”字样上方印有“国徽”、“红旗”等图案。上述两种宣传单于2016年9月27日被销毁。英瑞德(北京)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在广告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行为。2018年1月2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因机构调整,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的相关职能由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五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作出京工商丰处字〔2018〕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英瑞德(北京)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4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英瑞德(北京)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催告,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五十三条、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作出的京工商丰处字〔2018〕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催告其履行义务后,被申请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且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 一百零一条第 一款第 (十四)项、第 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作出的京工商丰处字〔2018〕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落款

审 判 长 郑文静

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

人民陪审员 孟祥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培松

书 记 员 姜尚言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5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101条1款14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16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 第57条1款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 第9条1款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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