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首页 / 典型案例 / 执行与民生保障类

贵州凤凰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与民生保障类 · 案例 50 / 50

案由民事 › 合同、准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
案号(2025)粤0606民初63066号

审理法官: 郑丁足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2.06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权责关键词: 合同 质证 罚款 拘留 诉讼请求 开庭审理 缺席判决 强制执行

//

贵州凤凰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606民初63066号

当事人 原告:贵州凤凰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凤凰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采购凤凰某乙100件,并支付拖欠的凤凰某乙款项6500元及利息(自2025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法定代表人蔡某于2025年9月21日微信通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孔某,称原告公司国庆期间有大促销活动,凤凰精酿啤酒开单价每件65元,200件起赠送80件。被告说资金紧张让原告先拉100件货给他国庆期间卖,过了中秋节后付货款,活动赠送的40件啤酒再拉给他。原告经过和佛山经销商商量后,于9月28日回复被告说由于前期合作都愉快,可以先拉100件凤凰精酿啤酒给被告,10月15日前把货款结算后,赠送的40件再拉过去给他。原告于2025年9月30日中午叫货拉拉装车送到被告微信指定地点,货拉拉车辆XXX7,并完成卸货,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收货。2025年10月17日,原告发信息给被告催收6500元货款。被告希望到月底再结算,原告同意。2025年10月27日,被告联系原告,说原告啤酒有沉淀。原告告知被告凤凰精酿啤酒属于原浆啤酒,灌装时未经过滤,里面沉淀物为酿造啤酒中添加的酵母,还有酿造中麦芽等原材料的蛋白质,属于正常现象,而且原告的产品背标也做出了上述说明,已经清晰告知被告,这不是产品的质量问题,是产品的原有特性,可以放心饮用。2025年10月31日,原告致电被告催收支付货款6500元,被告以原告产品有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并于2025年11月2日请货拉拉向原告佛山经销商仓库退回70件凤凰精酿啤酒,且没有支付货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契约精神,继续采购原告产品并支付货款。

被告辩称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能向本院说明证据的合法来源,证据形式真实,载明的内容与本案存在关联,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

2025年9月21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蔡某通过微信告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孔某,称国庆期间凤凰精酿啤酒有促销活动,开单价每件65元,200件起赠送80件。双方通过微信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向原告采购100件送40件,先送货100件,每件65元,于2025年10月15日前支付货款后,赠送的40件再送货给被告。

2025年9月29日,原告叫货拉拉将100件精酿啤酒送到被告的指定地点,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孔某在销售单上的收货人一栏签名,销售单上备注:中秋节活动赠酒10月15日前支付货款后送出。

2025年10月17日,原告通过微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回复称“月底可以吗,这两天把钱都搞进去了”。

2025年10月27日,被告发微信给原告反映,客户称啤酒有较多沉淀物,像泥沙一样,并发送图片给原告;原告回复“没经过滤的原浆啤酒是这样的特性,背标清晰说明了”。

2025年11月2日,被告将70件凤凰精酿啤酒用货拉拉运回给原告的仓库,原告也收到该退货;同日,原告发送微信给被告“收到退货70件,需支付30件货款65某30=1950元,麻烦安排一下,然后上次签那张单据,我撕掉拍照你”;被告回复“你这个也是按65计算吗,你赠送为到46元一件”,原告告知被告因被告没有拿到相应数量的货,不可能按赠送的价格支付,必须要达到100件才能赠送40件。后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被告也没有支付货款,原告遂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凤凰精酿啤酒100件赠送40件,每件单价65元,并约定赠酒于2025年10月15日前支付货款后送出。原告依约将100件凤凰精酿啤酒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因客户认为凤凰精酿啤酒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70件,原告也同意收取退货70件,该部分退货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属于合同的变更或部分合同的解除,不构成任何一方违约。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采购凤凰精酿啤酒100件,并支付拖欠货款6500元无正当理据,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原告同意被告退货70件,即将采购100件的凤凰精酿啤酒变更为30件,此时原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故原告只能按已履行合同部分向被告主张权利,即原告应以被告收取的30件凤凰精酿啤酒来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对于货物计算的单价,由于被告销售的数量未能达到赠送的标准,故被告采购的30件凤凰精酿啤酒应以每件65元的单价来计算,即65元×30件=1950元,该货款应支付给原告。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利息,原告主张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25年1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百七十七条、第 五百九十五条、第 六百二十六条、第 六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第 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凤凰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50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1950元为基数从2025年1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凤凰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贵州凤凰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凤凰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落款

审 判 员 郑丁足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欧淑妹

书 记 员 陈朝国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9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67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某某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保障和规范律师参与诉讼典型案例之三:绵阳市涪城区某行业协会与四川某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依法保障律师邹某某人身权案,依法拘留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旁听人员,维护律师人格尊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5起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之二: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破解跨境鉴定难题 护航企业投入“一带一路”建设

刘某胜诉临朐某某珠宝玉石商行、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案

A公司与B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典’亮生活守护美好”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二:沈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之六:陕西检察机关对某金属材料公司与某发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上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更多

本法院同类案例

王某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某公司与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李某与某工厂,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莫某与杜某,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某甲公司与冯某,某乙公司,欧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朱某与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更多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