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民事 › 合同、准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 |
|---|---|
| 案号 | (2026)粤0606民初7435号 |
审理法官: 赵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4.22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欺诈 代理 合同 过错 合同约定 关联性 罚款 拘留 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 增加诉讼请求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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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粤0606民初7435号
当事人 原告:覃某。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
审理经过 原告覃某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退款给原告梳妆一体柜(货品名称规格为:某某横斗款妆台+某某妆镜+某某妆凳)商品标准售价2369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赠品四件套一套(市场价300元)及乳胶枕一个(市场价100元)费用现金支付4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销售承诺返现路费99.67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交通、打印等维权开支200元;2.判令被告以2369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6日按一年期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消费欺诈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7107元。后原告又撤回“判令被告消费欺诈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7107元”项诉请。
事实与理由:2024年10月6日,原告在国庆期间前往被告某门店购买某某家居推出节假日家具商品促销活动,被告告知促销满减活动仅限国庆假期期间推出,节假日后购买则恢复原价,原告一次性购买三类家具用品在被告门店促销活动优惠及满减活动促销价格后整体一次性付款9967元,被告并承诺赠送四件套一套,乳胶枕1个,返现路费99.67元。根据订单计划15天内全部发货并包安装,被告告知也可选择免费仓储180天内延长发货服务,送货上门时间由原告决定。原告因结婚婚期11月底前需求沟通被告延长送货上门安装时间,10月18日原告沟通被告确认最终送货上门安装时间为11月15日,原告于11月11日再次联系被告告知可以提前送货上门。被告于11月14日告知家具确认已全部发货且物流预计5天到达安装,11月16日原告因物流未显示联系被告才告知家具分两批发货且物流相差5-7天送货上门安装。11月19日第一批衣柜+床柜到达原告家中安装完成。11月23日原告咨询被告第二批梳妆一体柜物流情况,但被告却告知第二批梳妆柜货物无货未曾发货且具体发货时间未知,被告存在销售承诺欺骗与原告约定不符损害原告利益。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标准售价退款赔偿未果,协商沟通被告可以更换其他现货弥补,但被告却要求原告补充产品差价两百多元且缺少配套物品,原告不同意被告补差且缺少配套物品更换要求,期间原告多次致电被告售后服务400热线协商被告按照标准售价退款或更换现货梳妆柜弥补,但被告拒绝履行义务。原告联系被告要求出示营业执照遭被告拒绝,后多次通过12345诉求途径经过监管部门后方才得知营业执照信息且非某甲公司营业信息,该公司从销售品牌到服务均用广东某有限公司官方账号进行销售,被告至今都无人处理未发货物品退款及赠送赠品承诺,被告销售欺骗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因为被告的订单有个原价和总价,总价金额是14000多元,原告因为折后之后付的是9766元,对应的实际应退金额是1600多元,被告是很愿意配合原告处理,造成的麻烦被告愿意弥补,被告没有欺诈行为。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商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12345投诉信息等证据,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及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4年10月6日,原告参加被告某门店推出的节假日家具商品促销活动,被告告知促销满减活动仅限国庆假期期间推出,节假日后购买则恢复原价,原告一次性购买床、衣柜、梳妆台三类家具,享受促销活动优惠及满减后原告一次性付款9967元,被告并承诺赠送四件套一套,乳胶枕1个,返现路费99.67元。根据商品清单,三类家具在15天内全部发货并包安装,且被告告知也可选择免费仓储180天内延长发货服务,送货上门时间由原告决定。2024年10月6日,原告向被告员工说明送货时间都改成月底,10月18日原告和被告员工确认最终送货上门安装时间为11月15日后,2024年11月11日,原告再次联系被告员工告知可以送货了。2024年11月14日,被告员工告知原告家具已安排发货了预计5天到达。2024年11月16日,原告询问被告员工是否三类家具一起到货安装,被告员工告知是分两批发货,到达时间相差5-7天。2024年11月19日第一批衣柜+床柜到达原告家中安装完成。2024年11月23日原告询问被告第二批梳妆一体柜物流情况,被告告知第二批梳妆柜无货未曾发货且具体发货时间未知。原告遂要求被告按照标准售价退款未果,协商沟通被告说可以更换其他现货弥补,但却要求原告补产品差价两百多元且缺少配套物品,原告不同意,期间原告多次致电被告售后服务热线要求被告按照标准售价退款或更换现货梳妆柜弥补,但被告拒绝。后原告联系被告要求其出示营业执照遭拒,多次拨打12345投诉经过监管部门的介入才获取被告的营业执照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支付全部货款,被告未按约及时履行交付全部家具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被告应向原告退款的金额,本案是被告违约,原告没有过错,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若原告重新购买梳妆台,在非国庆假期,单独采购梳妆台,享受的优惠力度肯定不如在国庆假期一起购买多种家具,被告不能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而让原告承担本应由被告承担的损失。综上,原告根据被告商品清单标准售价2369元主张退款金额有理有据,被告抗辩应按1600元退款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被告退款2369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违约又不及时退款给原告,给原告资金造成损失,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合法有据,起算时间本院调整为从被告违约之日即2024年11月23日起,对原告诉请资金占用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赠品四件套、乳胶枕及返现路费,上述赠送的福利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原告履行合同后应当享有的利益,原告已完成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因为被告没有按时交付梳妆台违约原告才要求退款,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预期利益损失,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四件套损失300元、乳胶枕损失100元及返现路费99.67元合计499.6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打印等维权开支,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的损失,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维权开支2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百零九条、第 五百七十七条、第 五百九十八条、第 五百八十三条、第 五百八十四条、第 六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覃某退还货款2369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2369元为基数,从2024年1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覃某赔偿损失499.67元;
三、驳回原告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覃某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落款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大兴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8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9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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