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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王某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与休息权类 · 案例 05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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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6)豫0104民初13208号

审理法官: 张逸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8.31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曹泳涛, 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韩宁, 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显失公平 代理 合同 合同约定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财产保全 诉讼请求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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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王某劳动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豫0104民初13208号

当事人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某。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宁, 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泳涛, 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被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于2020年5月10日入职某公司处,双方于2023年5月11日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约定:期限为2023年5月11日至2026年5月10日,王某(乙方)的工作岗位是机电组长,实行标准工时制,某公司(甲方)不鼓励加班行为,要求乙方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负责的工作内容。一般情况下甲方不安排乙方加班、不延长工作时间。考勤打卡记录仅作为员工出勤在岗记录,不作为加班计算依据。如因特殊原因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乙方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确需加班,乙方必须按照公司《考勤制度》中加班规定在加班发生时间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加班申请》,得到甲方批准后,方可确认为加班。甲方需按照《 劳动法》和《员工手册》要求安排乙方调休,或者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未申报甲方批准的自愿加班行为,甲方不支付加班工资。乙方在试用期考核合格并经甲方审批转正后,发放基本工资¥1300元/月和绩效(如有)及提成(如有)。同时,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能力甲方将按照公司《薪酬标准》核算发放,以《转正申请》审批结果为准。如果乙方在工作期间因实际工作需要加班,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由甲方批准通过的加班行为,双方约定以基本工资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税前进行加班费核算。

王某2024年11月至2025年10月实发工资分别为3180.58元、4156.61元、4171.29元、5325.09元、7397.37元、4232.73元、5226.13元、6233.71元、4334.13元、5530.13元、4015.25元、5489.41元。

2025年3月18日,林某中国向某公司发送沟通函,主题为:关于某公司授权终止的沟通函。主要内容为:2025年3月14日林某中国收到某公司旗下林某经销商:某公司申请终止的申请。林某中国经销商网络管理委员会已同意某公司的退网申请,自2025年3月31日起生效。

2025年11月30日,某公司向王某出具《通知书》,载明:“鉴于现状,您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内容已无法继续履行,请您于2025年11月30日下班前完成工作交接、财务结算等并至行政人事部进行离职解除劳动关系事宜沟通,此后不需再出勤工作。”2025年12月1日王某向某公司交接OPPO手机一台,手机卡一个,某平台号一个。

王某提交的某平台记录显示:2023年10月1日、2024年9月27日某公司在和谐郑某甲售后工作交流群内发送的国庆排班表、国庆节十一调休表显示,王某2023年9月29日至2023年10月4日、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4日在法定假期期间正常上班。

王某作为申请人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5月10日至2025年11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2025年11月份工资5000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9292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折算工资10896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350元;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失业金损失27495元;7.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8.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因被申请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为申请人开具合法有效的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包含申请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工作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基本信息,并载明因被申请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9.本案仲裁费用、财产保全申请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该仲裁委于2026年5月7日作出郑某乙仲案字(2026)3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自2020年5月10日至2025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292.48元,加班工资4543.49元,上述金额共计63835.97元(陆万叁仟捌佰叁拾伍元玖角柒分);三、被申请人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四、驳回申请人王某的其他仲裁申请。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书有异议,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某公司与王某对仲裁裁决书中第一、三项内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即确认王某与某公司自2020年5月10日至2025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2025年11月30日,某公司向王某出具《通知书》,以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通知王某于2025年11月30日下班前完成工作交接、财务结算此后不需再出勤工作,该《通知书》单方通知王某完成工作交接,2025年11月30日后不再出勤工作,实质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本案中,某公司仅提供了林某品牌厂家向某公司发送的沟通函,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公司集团还有其他品牌、有同类岗位,其未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过充分协商,也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三条规定,某公司系违法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应支付王某赔偿金。王某月平均工资分别为4941.04元[(3180.58元+4156.61元+4171.29元+5325.09元+7397.37元+4232.73元+5226.13元+6233.71元+4334.13元+5530.13元+4015.25元+5489.41元)÷12],王某2020年5月10日入职,2025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累计工作5年零6个月,王某主张按照4941元计算月平均工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第 八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292.48元(4941.04元×6个月×2)。

关于加班工资。王某提交的和谐郑某甲售后工作交流群聊中某公司发送的国庆排班表、国庆节十一调休表显示,王某2023年9月29日至2023年10月4日、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4日正常上班,其中包含法定节假日7天,休息日3天,共计加班10天。经计算,仲裁裁决的加班工资4543.49元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某公司主张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1300为基数,因该标准低于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六条、第 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第 五十条第 一款、第 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王某与原告某公司自2020年5月10日至2025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经济赔偿金59292.48元、加班费4543.49元,以上共计63835.97元;

三、原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四、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张 逸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媛媛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50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8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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