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民事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 › 劳动争议 |
|---|---|
| 案号 | (2026)京02民终14607号 |
审理法官: 张洁
文书类型: 其他文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11
案件类型: 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权责关键词: 催告 代理 合同 合同约定 证据不足 新证据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诉讼请求 开庭审理 维持原判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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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韩某劳动争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6)京02民终14607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韩某。
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6)京0101民初1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被上诉人韩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第一、六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五项,改判:1.某公司无需支付韩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3090.4元;2.某公司无需支付韩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23日休息日加班工资912.2元;3.某公司无需支付韩某2025年10月2日至2025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13.79元;4.某公司无需支付韩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23日未休年假工资6584.6元。事实和理由:韩某在职期间担任某公司数据分析师岗位,2025年12月26日,韩某以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就某公司未及时足额向韩某支付劳动报酬事宜,是因为某公司经营困难,很多经营的项目没有按时回款,导致某公司面临极大的经济压力,暂时无力及时向韩某支付劳动报酬,且某公司也多次向包括韩某在内的公司全体员工说明了某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就该情况某公司也多次与韩某进行过沟通阐释,某公司不存在恶意欠薪的行为。韩某向某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之前,并未就未及时足额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向某公司进行过催要,而是直接向某公司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该情形不符合关于劳动者单方向用人单位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性规定。经核查,韩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23日的年假已休完,韩某在该期间不存在未休年假的情况。就韩某在职期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23日休息日加班及2025年10月2日至2025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按照某公司关于员工加班审批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的加班需要通过某公司内部的加班审批流程,因韩某主张的加班未通过某公司审批流程的审批,某公司不应向韩某支付上述加班工资款项。
韩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公司无需向韩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3090.4元;2.判令某公司无需向韩某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23日休息日加班工资912.2元;3.判令某公司无需向韩某支付2025年10月2日至2025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13.79元;4.判令某公司无需向韩某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23日未休年假工资6584.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韩某于2019年10月14日入职某公司,岗位数据分析师,月薪16000元,双方已于2025年10月1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11月1日至12月23日期间,韩某正常出勤,但某公司未支付其此期间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5年12月23日解除。
韩某于2025年12月23日通过电子邮件和中国邮政EMS快递,向某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解除原因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薪酬制度,每月20日前应发放上一月工资。但2025年5月工资拖欠至8月发放,6、7月工资拖欠至9月发放,8月工资拖欠至10月发放,10月工资拖欠至12月发放。多次无故拖欠工资,并无通知说明”。
韩某提供的、某公司认可真实性的某银行交易流水,显示的2025年5月至10月工资发放时间如前述通知书所载。
韩某的收入纳税明细详情计算,韩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均收入为14321.6元。
韩某的某截图、某软件聊天记录,显示:韩某曾在2025年10月2日、3日打卡加班,共计24小时,其2025年年假剩余额度5天,调休假剩余额度0.62天;韩某曾于2025年12月23日与其直属领导沟通上报国庆节加班费事宜,领导回复其已经报了。
韩某于2026年1月8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某公司:1.支付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23日期间工资32000元(税前);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4000元;3.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2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206.89元;4.支付2025年10月2日至2025年10月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13.79元;5.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23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7356.32元;6.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委经审理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6]第1477号裁决书,裁决:一、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某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期间工资二万八千五百零五元七角(税前);二、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九万三千零九十元四角;三、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某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九百一十二元二角;四、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某二〇二五年十月二日至二〇二五年十月三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四千四百一十三元七角九分;五、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某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六千五百八十四元六角;六、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韩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七、驳回韩某的其他申请请求。裁决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23日期间工资。韩某在2025年11月1日至12月23日期间正常出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条第 一款之规定,某公司应支付其此期间工资28505.7元(税前)(16000+16000÷21.75×17)。韩某的诉讼请求中超出前述金额的部分,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某银行交易流水所显示工资发放时间,可以确定韩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陈述的“拖欠工资”解除原因属实。某公司认可仲裁裁决金额,但主张未发放工资是因为经营困难未按时回款才造成未及时发放,也和劳动者沟通过经营好转后会及时补发,不存在恶意欠薪的情形,故不应支付。某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韩某认可仲裁金额,法院不持异议。
关于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根据双方对真实性无争议的某截图、某软件聊天记录内容,可以确定韩某在2025年10月2日、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24小时,以及其尚有休息日加班0.62天未调休的事实。某公司认可仲裁裁决金额但主张根据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员工加班需要提前申请和通过领导审批,才可以进行加班,故无需支付。某公司未提交该规章制度实际实行的相关证据,故某公司无需支付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韩某认可仲裁计算及裁决结果,法院不持异议。
双方均认可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仲裁裁决项已经履行,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条第 一款、第 四十六条第 一项、第 四十七条第 一款、第 五十条第 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四条第 二项、第 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韩某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23日期间工资28505.7元(税前);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韩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3090.4元;三、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韩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23日休息日加班工资912.2元;四、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韩某2025年10月2日至2025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13.79元;五、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韩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23日未休年假工资6584.6元;六、某公司为韩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已履行);七、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一审判决第一、六项,本院予以维持。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某公司应否支付韩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某公司应否支付韩某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三、某公司应否支付韩某未休年休假工资。
关于争议焦点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根据韩某提交的某银行交易流水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某公司在2025年度多次延迟数月发放韩某工资,韩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于法有据。某公司上诉主张,工资迟延发放系因公司经营困难、项目回款不及时所致,且不存在恶意欠薪,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经营困难或回款延迟系用人单位应自行承担的经营风险,不能成为免除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法定义务的正当事由,亦不能据此阻却劳动者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某公司虽主张曾向员工说明经营状况并承诺补发工资,但未能证明双方就工资延期支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司另主张韩某在发出解除通知前未先行催告,不符合劳动者单方解除的程序性要求。对此,本院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时,有权直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非需以事先催告为前置程序。据此,某公司关于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结合韩某的工资标准、工作年限进行核算,一审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韩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数额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加班工资问题。用人单位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以及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依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根据韩某提交的某截图、某软件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确认韩某于2025年10月2日、3日存在加班24小时,以及其尚有0.62天休息日加班未调休。因此,韩某已就其主张的加班事实的存在尽到举证证明责任。某公司上诉主张,员工加班须经过公司内部审批,韩某的加班未经审批,故无需支付加班工资。本院认为,加班审批制度主要用于规范用工管理,不能当然否定劳动者已经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某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相关加班审批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实际执行情况,亦未能证明韩某上述加班并非基于工作需要或者实际未提供劳动。相反,在案证据显示韩某与其直属领导进行沟通上报2025年国庆节加班费事宜,领导回复“已经报了”,亦印证了韩某的加班系经某公司知悉、认可的行为。因此,某公司仅以未履行审批程序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核算判令某公司支付韩某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数额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未安排的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已休年假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韩某提交的某系统截图显示其2025年年休假剩余额度为5天,某公司虽主张韩某年假已休完,但未能就此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未举证对系统截图显示的剩余年假情况予以反驳,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核算判令某公司支付韩某未休年假工资及数额无误,本院亦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洁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金 铭
书 记 员 陈丹妮
本案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30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46条1款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4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50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44条1款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44条1款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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