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民事 › 合同、准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
| 案号 | (2026)吉0103民初7492号 |
审理法官: 刘玥辛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03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巨珍妮, 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安再远, 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杨艺, 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无效 催告 法定代理 实际履行 违约金 过错 支付违约金 合同约定 诚实信用原则 法定代理人 证明 罚款 拘留 限制出境 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 驳回起诉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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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与叶某合同纠纷案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吉0103民初7492号
当事人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关某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再远, 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珍妮, 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艺, 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与被告叶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再远、巨珍妮,被告叶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叶某于2025年9月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叶某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合作收益人民币25402.5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叶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805元(按已支付收益的两倍计算);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叶某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9月8日,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叶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自2025年9月8日起至2026年9月7日止。协议明确约定,被告应在原告提供的“篮伴语音平台”上开设的直播房间或频道进行直播活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支付了合作收益共计人民币25402.5元。然而,自2026年4月10日至今,被告叶某无故拒绝进行直播活动,存在严重的旷档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作协议》第八条约定:“如乙方(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退回已获得的全部收益,并向甲方(原告)支付已获得收益两倍的违约金。”被告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百六十三条、第 五百七十七条、第 五百八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收益并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叶某辩称,一、案涉《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劳动关系,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当仲裁前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1.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答辩人必须在被答辩人指定直播间、指定平台开展直播,直播时长、内容、话术、考勤业绩指标全部由公司统一规定、统一考核。双方约定每日工作8小时,但实际日常工作时长达到12小时,完不成任务还要强制额外加班4小时。公司未执行双休制度,平日无正常休息日,也不安排调休、串休;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正常安排上班,不放假、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答辩人全程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受管理人员管控,并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方。2.发放款项属于劳动工资,而非合作分红。公司定期向答辩人发放报酬,报酬多少与直播时长、业绩考核直接挂钩。用工期间公司经常克扣工资,连约定基本工资都无法足额发放,存在无故扣费情形,属于典型工资支付纠纷,不存在合作关系风险共担、利润平分的特点。3.公司多项行为违反劳动法律,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不能直接起诉。自用工之日起,被答辩人从未为答辩人缴纳社会保险;长期每日超时加班、休息日无休、法定节假日上班不支付加班费;无故克扣工资、不保障基本工资标准。上述全部属于劳动用工争议,依据法律规定劳动纠纷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被答辩人绕开仲裁直接起诉,程序违法,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二、答辩人停止提供劳动系因公司持续违法用工,不存在违约,原告诉请返还钱款、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均不应支持。1.被答辩人长期存在大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不缴社保、每日强制加班4小时、无双休无串休、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不发加班工资、克扣工资、基本工资都无法足额发放。答辩人因自身合法权益持续受损,被迫停止工作,不属于单方违约。2.双方真实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合作协议》仅为公司规避用工责任签订的虚假协议,协议内高额违约金条款不适用于劳动关系,该约定无效。公司要求返还已发放工资、承担双倍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本案系公司自身违法在先引发纠纷,其主张律师费由答辩人承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庭支持。答辩人在职期间完全服从公司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但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持续多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严重损害劳动者基本权益。现公司刻意以合作合同纠纷起诉,意图逃避缴纳社保、支付加班费、足额发放工资等法定用工义务。恳请法院查清双方真实劳动关系,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5年9月8日,某乙公司(甲方)与叶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鉴于甲方拟在蓝伴语音直播平台开展实时的网络互动活动,为篮伴语音直播平台输送主播及内容;乙方将在甲方提供的篮伴语音平台上开设的直播房间或频道中进行直播,制作各种类型的节目;本合同自2025年9月8日起生效,至2026年9月7日终止;双方共同制定频道运营制度及对主播的管理规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直播行为进行监督,双方可根据运营情况对乙方工作作出调整或变更。双方确认,乙方每日直播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直播时间服从甲方安排。否则,乙方无权参与当日直播收益的分红。且乙方无故在一月内出现1次以上迟到或直播时间未满每日8小时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作关系;在合作期间,甲方负责前期资金投入、甲乙双方共担风险。甲方与乙方的收入分成比例分段计算:周某在10000元以下,甲方占62%,乙方占38%;周某在10000元-20000元之间,甲方占60%,乙方占40%;周某在20000元以上,甲方占58%,乙方占42%。甲、乙双方商定,每周按比例结算上周的合作利润,由甲方支付至乙方的指定银行账户。甲方保证乙方每月收益至少为3000元,如不足3000元,则甲方需在月底给乙方补齐上月不足收益;如乙方擅自单方解除合作合同、提前终止合作,则丧失合作期间的利润分配权,应将已获得的利润分红全额退还甲方,向甲方支付已获收益的2倍违约金,并向甲方赔偿双方合作期间产生的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公司所收取的服务费用、投流费用、仓储费用、工人工资、税费及其他成本)以及维权支出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合作协议》签订后至2020年4月10日,叶某在篮伴语音平台进行直播,地点为某乙公司提供的公寓酒店,直播设备由某乙公司提供。
自2025年9月至2026年4月,某乙公司通过法定代理人关某甲某平台账户向叶某转账共计1446元,通过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账户转账收益共计24138.8元,合计25584.8元。叶某不认可关某甲向其转账为收益,称系饭钱或是替公司买东西的报销费用,某乙公司称该某平台转账系根据当天直播现场实际情况,奖励比较高时,法定代表人以此鼓励;叶某认可银行转账为其收益。
2026年4月8日,叶某与某乙公司运营工作人员某平台沟通称“关某乙我感觉不适合在这里了”,某乙公司运营工作人员回复“怎么事”,叶某称“我自己的问题关某乙”;4月10日某乙公司运营工作人员称“回来没那”“今天不回来,你已经3天没播,已经违约了,到时候正常走流程了”。
另查明,2026年5月15日某己公司出具《关于代付事项的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某己公司,就我公司代某甲公司支付叶某合作收益的相关事项,作如下情况说明:某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我公司代为向叶某支付合作收益。我公司作为受托方,严格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支付义务。该笔款项已通过第三方公司对公账户完成支付,相关材料已由我公司妥善保存。某乙公司称某己公司与其系委托支付的关系,媒体公司委托其他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是业务常态,某己公司是如何将薪酬进行支付的,我方不清楚,只要合作主播收到钱款,我方就视为支付完毕了。
再查明,某乙公司为此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叶某于2025年9月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即系合作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二、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案涉《合作协议》应否解除;三、原告主张的返还合作收益、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应否支持及数额如何确定。
一、关于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
叶某抗辩案涉《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劳动关系,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当仲裁前置,请求驳回原告起诉。对此,本院认为,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从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能仅以合同名称或合同中的个别条款作出判断。首先,从合同约定内容来看,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叶某在平台上进行直播,双方按照直播流水的一定比例分配收益,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体现了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特征,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取固定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的特征存在本质区别。虽然协议约定某乙公司保证叶某每月收益不低于3000元,但该约定系合作模式下的收益保障条款,旨在保障合作方的基本收益预期,不能据此否定双方按比例分成的合作性质。其次,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叶某虽在某乙公司提供的公寓酒店进行直播并使用某乙公司提供的设备,但双方均确认叶某无需每日到公司打卡考勤,直播时间较为灵活,叶某可根据自身状态适当调整直播时长,收益好时亦会自愿延长直播时间。某乙公司对叶某进行的运营指导和监督,系基于合作协议约定为保障直播内容合规、提升直播效果而实施的合同管理行为,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身性管理存在本质不同。叶某获取的收益系根据直播流水按比例结算,支付时间和频次根据直播情况而不固定,亦与劳动关系中工资按月定期支付的特征不符。再次,叶某主张其通过Boss直聘网站应聘入职,招聘信息载明“包食宿、永久保底3000、无责底薪”等内容,但其提交的招聘信息截图显示招聘主体系某庚公司,并非本案某乙公司,叶某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庚公司与某乙公司系同一主体或存在关联关系,故叶某以此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
二、关于叶某是否构成违约及合同应否解除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叶某每日直播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无故在一月内出现1次以上迟到或直播时间未满每日8小时的,某乙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作关系。本案中,叶某自2026年4月10日起未再进行直播,且在某乙公司运营工作人员催告后仍未恢复履行直播义务,叶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叶某抗辩称其停止直播系因某乙公司长期不缴纳社保、克扣工资、超时加班等违法用工行为,但如前所述,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叶某以劳动法律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作为其停止履行合作协议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且叶某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乙公司存在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行为,故对叶某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百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叶某自2026年4月10日起停止直播,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某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对某乙公司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百六十五条第 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6年7月10日送达叶某,案涉《合作协议》于2026年7月10日解除。
三、关于某乙公司主张的返还合作收益、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应否支持及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返还合作收益。某乙公司主张依据《合作协议》第八条约定,叶某违约应退还已获得的全部收益25402.5元。对此,本院认为,叶某在2025年9月至2026年4月期间已实际履行直播义务,某乙公司亦因叶某的直播活动获取了相应的平台分成收益,叶某基于其已履行的直播义务获取合作收益,具有合同依据和事实基础。某乙公司要求叶某返还合作期间已分得的全部收益,实质上是要求叶某在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无偿返还全部劳动成果,明显有失公允,亦不符合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故对某乙公司告要求叶某返还合作收益2540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合作协议》第八条约定,叶某擅自单方解除合作合同、提前终止合作的,应向某乙公司支付已获收益2倍的违约金。某乙公司据此主张违约金50805元。叶某抗辩称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予以调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百八十五条第 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某乙公司未就其因叶某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已获收益的2倍)明显过高,综合考虑某乙公司的投入成本、预期利益、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叶某的过错程度等,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将违约金金额调整为10000元。
关于律师代理费。该费用系某乙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合理费用,符合合同约定,且数额未超出合理范围,叶某依约应予承担。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百零九条、第 五百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 (二)项、第 五百六十五条第 二款第 五百七十七条、第 五百八十五条第 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第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叶某于2025年9月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6年7月10日;
二、被告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三、被告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叶某负担1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刘玥辛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思嘉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63条1款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65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85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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