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民事 › 侵权责任纠纷 › 侵权责任纠纷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注 案由释义 |
|---|---|
| 案号 | (2025)黑1102民初2652号 |
审理法官: 付海林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5.12.12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陈大川, 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郭立志, 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 合同 过错 合同约定 鉴定意见 证明 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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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某甲公司,叶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黑1102民初2652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冰,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川, 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志, 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简称某乙公司)、某甲公司(简称民族风情园)、叶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冰、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川、被告民族风情园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叶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郭立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在公众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523.52元、后续瘢痕修复费用10,000元、护理费1,015.42元、营养费350元、鉴定费2,140元、鉴定交通费594.5元、鉴定邮寄费30元,共计24,653.44元,由民族风情园、叶某对超出保险限额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民族风情园成立于2016年12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电视剧制作,旅游业务,住宿服务,游乐园服务,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等许可项目。2024年6月2日,民族风情园与叶某签订承包合同,由民族风情园将民族风情园内的卡丁车场地承包给叶某经营,合同期限自2024年6月2日至2025年6月1日。项目承包费用为6,000元/年,经营保证金5,000元/年。另卡丁车系叶某所有。
2024年6月6日,民族风情园在某乙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及免赔率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000元,每人赔偿限额2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6,50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500元或者0.00%。2024年10月4日国庆假日期间,刘某甲等一行8人在民族风情园购买门票后进入园区。在卡丁车场地,刘某甲购票后在驾驶卡丁车娱乐过程中,因卡丁车刹车系统故障,冲出跑道,致使刘某甲受伤。因某甲医院缺乏相关医疗技术,刘某甲于当日被送至某乙医院治疗,诊断:面部裂伤。处理意见:1、于2024年10月4日在局麻下行“急诊淸创美容缝合术”;2、术后隔日换药(2024年10月06日),7天(2024年10月11日)拆线;3、术后口服抗生素三日;4、24小时内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肌肉注射;5、术后7天内伤口禁忌沾水:6、术后忌口辛辣、酒等半年,以减少疤痕增生;7、术后防晒三个月,以减少色沉;8、术后待结痂脱落后,规律应用抗瘢痕药物半年;9、后期根据恢复情况,可选择应用激光辅助治疗;10、不适随诊。治疗期间,刘某甲共计支付医疗费10,523.52元。据悉,卡丁车场地地面、安全防护设施、跑道两侧的安全区等均不符合安全建设规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如果游乐园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2025年4月22日和2025年8月12日,经哈尔滨华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被鉴定人刘某甲面部挫裂伤清创缝合术后:1、护理期需壹人护理7日;2、营养期7日;3、误工期30日;4、后续瘢痕修复费用:估算需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或根据实际合理治疗费用结算。
被告辩称 某乙公司辩称,民族风情园在我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为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我公司依据当事人提交的合法合规的证据予以理赔。本案刘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遵守安全规则规范操作,由于自身疏忽、过错导致受伤,其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
民族风情园辩称,没有证据能证明我单位有责任,即使有责任,应该由某乙公司赔付,我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
叶某辩称,本案损害赔偿应首先由保险人某乙公司在公众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叶某的经营行为是民族风情园整体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且已通过承包合同与民族风情园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以及公众责任险设立的初衷,作为民族风情园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已就园区经营风险向某乙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属于公众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六十五条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民族风情园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应首先由某乙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200,000元内直接向刘某甲进行赔付。刘某甲主张的29,005.24元赔偿金额,均在上述保险责任限额之内。另外,刘某甲起诉状中称由于刹车系统故障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叶某不予认可。叶某经营卡丁车多年,从未发生任何事故。本次事故发生系偶然,不排除刘某甲操作不当引起。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甲对叶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4年10月4日,刘某甲等一行8人来到民族风情园游玩。在卡丁车场地,刘某甲购票后在驾驶卡丁车娱乐过程中冲出跑道,致使刘某甲受伤。后刘某甲于当日被送往某乙医院治疗,经诊断:面部裂伤。处理意见:于2024年10月4日在局麻下行“急诊淸创美容缝合术”;术后隔日换药;7天拆线;术后待结痂脱落后,规律应用抗瘢痕药物半年……治疗期间,刘某甲共计支付医疗费10,523.52元。2025年4月22日和2025年8月12日,经哈尔滨华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甲面部挫裂伤清创缝合术后:护理期需壹人护理7日;营养期7日;误工期30日;后续瘢痕修复费用:估算需医疗费10,000元或根据实际合理治疗费用结算;被鉴定人刘某甲面部未达到伤残等级。因鉴定产生鉴定费2,110元(经向鉴定部门了解: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单项鉴定与三项同时鉴定均收费600元,伤残等级鉴定单项收费910元)、邮寄费30元、交通费594.5元。
2016年12月30日,民族风情园注册成立。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电视剧制作,旅游业务,住宿服务,游乐园服务,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2024年6月2日,民族风情园(甲方)与叶某(乙方)签订承包合同,主要内容有:民族风情园将其场地内的卡丁车场地承包给叶某经营,合同期限自2024年6月2日至2025年6月1日;叶某缴纳项目承包费用6,000元、经营保证金5,000元;甲方承担场内固定设备设施的投入,经营期满乙方无权撤走设备设施(卡丁车除外),固定资产属甲方所有;乙方的经营场所,乙方为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乙方必须定时进行安全自检,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因乙方基础设施及场地维修不及时,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游客投诉事故等,由乙方负责处理。同上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和伤亡,甲方应根据景区安全事故预案和先行赔付等制度进行处理和理赔……
2024年6月6日,民族风情园在某乙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4年6月10日0时起至2025年6月9日24时止;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000元,每人赔偿限额2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6,50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500元或者0.00%;保险地址黑河中俄民族风情园;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甲在民族风情园驾驶卡丁车娱乐过程中冲出跑道,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刘某甲受到伤害。叶某、民族风情园作为该娱乐项目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卡丁车的车速、跑道上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以保护娱乐者的安全,因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刘某甲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又因民族风情园在某乙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刘某甲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由某乙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该娱乐项目的经营者、管理者叶某、民族风情园承担赔偿责任。案涉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额500元或0%系格式条款,故应对某乙公司做不利解释,在保险限额内对刘某甲的合理损失全部赔偿。
在刘某甲的诉讼请求中,其要求赔偿的医疗费10,523.52元、后续瘢痕修复费用10,000元、护理费1,015.42元(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52,947元÷365日×7日)、营养费350元(50元/日×7日)、因鉴定产生交通费594.5元、鉴定邮寄费30元等项请求合理,有相关票据、转款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某丙公司提出的刘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遵守安全规则规范操作,由于自身疏忽、过错导致受伤,其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的辩解理由,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民族风情园、叶某提出的应由某丙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条款约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 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 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七条第 一款、第 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刘某甲医疗费10,523.52元、后续瘢痕修复费用10,000元、护理费1,015.42元、营养费350元、因鉴定产生交通费594.5元、鉴定邮寄费30元,合计22,513.44元;
驳回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2.57元,由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负担181.42元,由刘某甲负担81.15元;鉴定费2,110元,由刘某甲负担910元,由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落款
审判员 付海林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琪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98条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7条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9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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