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刑事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寻衅滋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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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0)湘0223刑初83号 |
审理法官: 贺湘华 文亚苗 罗坤林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6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曾光,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彭婷,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希望 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未遂 犯罪组织 主犯 首要分子 从犯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自首 以自首论 轻微伤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质证 证据不足 执行逮捕 拘留 同步录音录像 陪审 调解 初犯 偶犯
刑罚: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建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指控罪名: 寻衅滋事罪
判定罪名: 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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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刘建新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湘0223刑初83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罗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彭婷,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建新。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光,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攸县人民检察院攸检刑诉[202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刘建新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奇、检察官助理邱子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彭婷、被告人刘建新及其辩护人曾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罗某、刘建新夫妇以攸县丫江桥镇政府未满足其无理要求为由,采取用货车堵住丫江桥政府大门、在镇区散布不实言论,并在县、市、省、北京非法上访等手段,索取丫江桥镇政府人民币共计35.88万元,并严重扰乱政府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份,被告人刘建新因不满丫江桥镇政府的广告业务没有让他办理,继而开着一辆货车来到了丫江桥镇政府,将货车停在了政府大门进去院子的唯一过道中间,致使其他车辆无法同行,堵门长达1个多小时,严重影响政府正常工作秩序;
2、2017年10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建新、罗某来到丫江桥镇政府党委书记办公室反映问题(自己为何没评上贫困户、政府广告为何没让他做、广告费用尚未结清、其父亲死亡的丧葬费补偿、城管队员欠其广告费要求政府扣工资),在未得到令其满意的答复后就在镇政府主要领导办公场所大吵大闹,致使镇政府工作无法进行,后被政府干部强力劝开。后刘建新、罗某报警称被政府干部打伤。经公安机关调查,未发现政府干部有违法行为,且因罗某拒不鉴定伤情,攸县公安局依法作出了不予处罚决定。
此后,被告人刘建新以此为由,多次到县、市、省和北京上访反映政府干部打人,并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上大肆宣扬政府干部打人、制作“政府干部打人"的相关材料在省政府门口“摆地摊"式宣传、制作“政府干部打人无人管"的车贴以及病历资料等贴在自己的小汽车上开车在丫江桥镇区闲逛,严重影响了丫江桥镇政府的声誉。
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刘建新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法被北京市公安局作出训诫处理,2017年12月8日攸县公安局对刘建新的非访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3、由于被告人刘建新、罗某多次非法上访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2017年11月8日,丫江桥镇政府为维稳需要,以民政救助的方式支付了刘建新2万元钱;2018年2月12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牵头组织了刘建新、罗某进行调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丫江桥镇政府鉴于罗某身患重病,向其支付了15万元用于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并且要求刘建新、罗某不能再以此事主张任何诉求,不能再到各级部门上访,主动消除网上、微信朋友圈不良信息,消除社会影响;
4、2018年期间,被告人罗某、刘建新因不满村干部黄某3在公安机关作了证称没有见到政府工作人员殴打两人,多次到丫江桥镇政府、县纪委、市纪委、省纪委、北京信访局反映黄某3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存在贪污受贿问题,丫江桥镇政府也多次派出接访人员将其接回。2018年7月13日07时许,被告人刘建新、罗某夫妇在攸县村委会门口、宣传栏和水口山商店等地方张贴了内容为“村干部,做假证,吃冤枉,现原形,吃低保,要回扣,拿公款,办私事,此人名叫黄某3,事实确凿,欢迎拍照转发"的大字报,并在微信群聊和朋友圈中发布,造成了强烈的社会舆论;
5、2019年期间,被告人罗某再次以丫江桥镇盆上村村干部黄某3做假证、贪污受贿和2018年到北京上访的开支费用要得到政府补偿以及要解决她的大病救助等问题多次进京非法上访。2019年5月份,罗某进京上访,以不解决其2018年的上访费用就不回家来要挟当地政府,丫江桥镇政府迫于维稳压力,支付了罗某2018年以来的上访费用共计1.08万元;
2019年9月即建国70周年特护期间,罗某再次进京上访,并扬言不解决其2017年以来的医疗费用就不回家,丫江桥镇政府多次派人员到北京进行劝访,但罗某在北京拒不露面并电话称其10月1日会去天安门广场看阅兵以此威胁政府工作人员,政府人员无奈联系刘建新希望其劝说罗某回家,刘建新借机向丫江桥镇政府工作人员谈条件,承诺支付16.6万元现金就劝罗某回家。后罗某儿子刘某1到了北京以后,也积极与丫江桥镇政府在北京劝访的工作人员谈条件,并且追加了此次即2019年9月份上访费用共计1.2万元的条件,丫江桥政府工作人员迫于国庆特护期间信访维稳的巨大压力,经请示领导同意了罗某等人的要求,但罗某不满足口头协议,要求签订书面承诺书才同意见面及回家。丫江桥司法所所长吴某在政府政法委员夏某、县信访局张某1等人的见证下,草拟了一份承诺书即政府五日内支付17.8万元到罗某提供的卡上,罗某于9月22日同夏某等人回家的协议书交罗某儿子刘某1,刘某1经去找罗某商量后,重新制作了一份书面承诺书,张某1、夏某等人无奈在承诺书上签了字,次日随即向罗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8万元,罗某收到钱后与政府工作人员见面并回了攸县。随后丫江桥镇政府将剩下的9.8万元支付给了罗某。
案发后,已追回被告人罗某、刘建新非法所得款17.8万元。
攸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指控被告人罗某、刘建新犯有寻衅滋事罪的承诺书、领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提取刘建新硬盘文件截图、刘建新、罗某上访照片、北京市公安局训诫书、刘建新微信朋友圈、刘某1QQ空间截图、证人黄某1、易某1、黄某2、李某、夏某、王某1、易某2、黄某3、彭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某、刘建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某、刘建新多次以到北京等地非法上访相要挟,向攸县丫江桥镇政府强拿硬要共计35.88万元,并严重扰乱政府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十五条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罗某辩称其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具体理由有:1、起诉书指控刘建新20×××××年9月份驾驶货车堵丫江桥政府大门其并不知情;2、2017年10月19日上午罗某、刘建新确实在丫江桥镇政府并没有提要评贫困户,且当时罗某确实被打伤,还被送到医院抢救。
辩护人彭婷认为罗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信访行为本身不构成刑事犯罪;2、被告人罗某上访事出有因,并非被告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进行的恶意信访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3、被告人在上访过程中采取的拉横幅、“摆地摊"的不恰当行为及前往北京上访的行为,是认为自身遭受了不公平待遇及举报村干部黄某3在工作中的不当行为,自行发起的维权行为,虽有触犯治安管理法的可能性,但在未经行政处罚措施直接苛以刑罚有违 刑法的谦抑性;4、被告人与政府工作人员达成的15万元调解协议款项,无确凿证据证明是强拿硬要性质,且罗某确因此次事件造成了“脑震荡、肺挫伤、胸腔积液"等因外力所致的伤害;5、2019年被告人最后一次上访,上访目的在于举报黄某3,在无法达到其目的时提出了索赔要求。涉案款项在公安的控制下交付,自始至终涉案款项未脱离公安控制,且事实上也已经被追回,危害性不大,未造成实质上的不利后果,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按照犯罪未遂处理;6、虽然被告人贴大字报的行为及前往北京上访的行为欠妥,但并非诬告,实际上黄某3经纪委调查后作出了党内警告的处罚;7、强言要求承揽广告业务,逻辑不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8、被告人自身患有严重疾病,年龄较大,请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减轻处罚;9、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此之前并未受到过刑事、行政处罚,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建新辩称其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具体理由有:1、起诉书指控其2017年9月份驾驶货车堵丫江桥政府大门不是事实;2、2017年10月19日上午罗某、刘建新确实在丫江桥镇政府被打伤,当时罗某还被送到医院抢救,后罗某到长沙湘雅二医院做了伤情鉴定报告;罗某因在丫江桥政府被干部殴打致伤却未能得到有效处理,为维护合法权益进行正常信访维权,是其基本权利,而刘建新一直积极做罗某的思想工作,积极劝访,并未上访、非访;刘建新在朋友圈所发布内容是真实的,并不是生事造谣;3、丫江桥镇政府给的2万、15万并不是因为刘建新、罗某正常信访,强拿硬要的非法所得,而是丫江桥政府打伤罗某的赔偿款;4、刘建新并没有到村委会贴大字报,另其具有举报监督村干部违法乱纪行为的权利;5、刘建新发现罗某到北京维权信访后及时报告了政府干部,劝罗某退了车票,后罗某另行购买车票去北京,刘建新不知情。刘建新后来只是受丫江桥政府干部等委托劝说罗某,在政府干部与罗某之间传达、表述矛盾分歧意见,承诺书及现金17.8万元,刘建新一概不知。
辩护人曾光认为刘建新的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建新非法上次数并不多,影响有限,没有达到频繁上访、缠访和闹访的严重程度,所以其目前在案的上访行为可以 治安管理处罚法加以行政处罚,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2、第一笔2万元是镇政府为了平息被告人夫妇受伤事件而主动给付的现金补偿,第二笔15万元是在双方互相让步的基础上,在刘建新的行为还未达到让政府在无奈之下被敲诈勒索的紧迫性和威胁力,与政府调解后取得的与其治疗费用相当的补偿;第三笔1.08万元是被告人妻子一个人在北京向接访的工作人员提出的费用补偿,与被告人刘建新完全无关;最后一笔17.8万元,是被告人妻子罗某于2019年9月份在北京与政府接访人员现场达成的赔偿协议,刘建新是在政府工作人员劝其妻子回攸县沟通过程中的传话劝好的角色,罗某9月22日与政府工作人员于北京签订《承诺书》,与被告人刘建新无任何因果关系,刘建新当时所处的地位,没有形成强迫要挟政府的现实;3、刘建新不具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刘建新夫妇在丫江桥镇经营攸县国艺广告工作室。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罗某、刘建新在北京、省政府、县政府、丫江桥镇政府多次进行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并以此为手段向丫江桥镇政府索取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建新以丫江桥镇政府尚欠其3千块广告费未结且广告业务没有继续交由其办理为由,开着一辆货车来到丫江桥镇政府,后将货车堵在政府大门进院子的过道中,致使其他车辆无法正常通行。
2017年10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建新、罗某来到丫江桥镇政府党委书记办公室反映贫困户名额、城管队员欠其广告费用、其父亲为退伍军人的丧葬费补偿等问题,在未得到令其满意的答复后与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吵闹,后被工作人员劝开。2017年10月23日,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建新、罗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并出具刘建新的伤情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随后立案进行调查。
期间,2017年11月初的一天,罗某、刘建新等人到省政府门口静坐喊冤、拉横幅,要求处理丫江桥镇政府干部打人一事,并要丫江桥镇政府赔偿医药费。其中罗某身盖“冤"字的白色横幅躺坐在省政府门口,刘建新等人手举“我要伸冤,丫江桥镇政府干部打伤当地无辜妇女"等内容的白色横幅站在省政府门口。随后,丫江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及盆上村村支书等人赶至省政府对刘建新、罗某夫妇进行劝访。2017年11月8日,丫江桥镇政府以民政救助的方式向刘建新支付2万元钱。
后经调查,攸县公安局未发现政府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于2017年11月15日依法作出了不予处罚决定,并将该不予处罚决定书于次日通过EMS邮寄送达至罗某、刘建新。罗某自行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2017年11月17日,经该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刘建新、罗某夫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
此后,刘建新、罗某再次找丫江桥镇政府索要医药费,未果后,刘建新在微信朋友圈里等平台上宣扬政府干部打人,在自家小车上贴“冤"字等,并开车在丫江桥镇镇区闲逛,严重影响了丫江桥镇政府的声誉。
2017年12月4日,刘建新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进行非访,要求处理丫江桥镇政府干部打人一事,被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作出训诫处理。同年12月8日,攸县公安局对刘建新的非访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同日,攸县公安局作出准予刘建新请假出所的决定,后该行政处罚未执行。
2018年2月8日上午,罗某、刘建新再次来到丫江桥镇政府索要医药费,未得到满意结果后,罗某坐在政府办公楼二楼走廊的围栏上,扬言不解决问题就要跳楼自杀。为稳定罗某的情绪,当天下午丫江桥镇政府邀请县信访局与县政法委稳定办,组织罗某、刘建新夫妇及其儿子刘某1在丫江桥镇司法所进行协调。因刘建新要求丫江桥镇政府赔偿24万余元(其出具的费用清单上医药及鉴定费用共计47122元),此次调解未成功。
2018年2月9日至12日期间,刘建新、罗某带着家属采取静坐喊冤、拉横幅等方式两次到县政府上访,要求处理丫江桥镇政府干部打人一事,并要丫江桥镇政府赔偿医药费。
因刘建新、罗某多次上访,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于2018年2月12日牵头组织刘建新、罗某进行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由丫江桥镇政府向刘建新、罗某支付15万元,刘建新、罗某不能再以此事主张任何诉求,不能再到各级部门上访,主动消除网上、微信朋友圈不良信息,消除社会影响。
2018年7月13日(农历六月初一)7时许,被告人刘建新、罗某夫妇在丫江桥镇盆上村村委会门口、宣传栏和水口山商店等地方张贴了内容为“村干部,做假证,吃冤枉,现原形,吃低保,要回扣,拿公款,办私事,此人名叫黄某3,事实确凿,欢迎拍照转发"的大字报,并在微信群聊和朋友圈中发布,同时罗某在村委会门口烧香烧纸钱,造成不良影响。
2018年7月23日,中共攸县丫江桥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对黄某3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7月26日,中共攸县丫江桥镇纪委审查组建议给予黄某3党内警告处分。2018年8月28日,丫江桥镇纪委对黄某3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将该处理结论告知刘建新夫妇。
2019年4月份,罗某以丫江桥镇盆上村村干部黄某3做假证、贪污受贿和2018年到北京上访的开支费用要得到政府补偿以及要解决她的大病救助等问题为由进京上访,后丫江桥镇政府组织多名工作人员进京接访、劝访。
2019年5月份,罗某再次进京上访,丫江桥镇政府组织多名工作人员进京接访、劝访。罗某以不解决其2018年的上访费用就不回家来要挟政府,后丫江桥镇政府迫于维稳压力向罗某支付了1.08万元。
2019年9月即建国70周年特护期间,罗某再次进京上访,并扬言不解决其2017年以来的医疗费用就不回家,丫江桥镇政府多次派员进京接访、劝访,但罗某在北京拒不露面并电话称其10月1日会去天安门广场看阅兵以此威胁政府工作人员。后政府工作人员无法与罗某取得联系,遂联系刘建新希望其劝说罗某回家,在此过程中,刘建新提出罗某要求丫江桥镇政府支付16.6万元的诉求,并称会让刘某1劝说罗某回家。刘某1到北京后,便由其与丫江桥镇政府在北京劝访的工作人员当面进行沟通,追加了2019年9月份上访费用共计1.2万元的条件,丫江桥镇政府工作人员迫于国庆特护期间信访维稳的巨大压力,经请示领导同意了罗某等人的要求,但罗某要求签订书面承诺书才同意见面及回家。9月22日,丫江桥司法所所长吴某在政府政法委员夏某、县信访局张某1等人的见证下,草拟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政府五日内支付17.8万元到罗某提供的卡上,罗某于9月22日同夏某等人回家,并将该承诺书交给刘某1。刘某1经与家人商量后,要求政府工作人员按其家人要求重新拟定承诺书内容(期间,刘某1与刘建新多次电话联系)。9月23日上午,丫江桥镇政府向罗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8万元,罗某收到钱后于当天下午与政府工作人员见面并回到攸县。9月27日,丫江桥镇政府通过向罗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支付了剩余的9.8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告人罗某、刘建新非法所得款17.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摘录:2017年10月19日是黄某3指使,我和我丈夫刘建新一起到丫江桥镇政府张某2书记办公室反映问题:第一条将政府之前欠我们的3千多元广告费结清。第二条我父亲之前当过兵去世有补助,第三条我有肾病大病救助补助,第四条文某欠我家广告费可以直接从他工资里面扣除不,文某是城管队员,第五条王某2公车私用,每个村都去说了做广告这个事情,原来我家丫江桥十几个村都是在我家做广告,期间,我们和政府工作人员起了言语冲突,后我被政府工作人员谢某2和黄爱中打伤我老公被政府七八个人打伤。这件事后,我丈夫刘建新多次到县、市、省级相关部门反映政府干部打人一事,但是都没有结果。2017年12月份,我丈夫刘建新到了北京进行上访,后被你们公安机关带回并拘留。2018年2月12日,县矛调中心组织了我们全家、丫江桥镇政府在县信访局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由丫江桥镇政府解决我和刘建新医药费用15万元的协议。调解时,是我丈夫刘建新和丫江桥镇政府协商的,我和我儿子刘某1盆上村书记彭某在信访局外面等,丫江桥政府人员不让我们进去参与,当时丫江桥镇政府党委书记张某2和镇长唐江南还和我丈夫刘建新达成了一个口头协议:丫江桥镇政府以后的广告生意都由我们做,这笔广告生意赚取的利润用于罗某、刘建新之后的医疗费用,之后我也没有去上访。
2018年我在丫江桥镇上碰到黄某3,他指着鼻子骂我,说有本事你去上访,而且重复了多次,这也是2018年最后一次去上访,之后我和刘建新多次到丫江桥镇政府纪委反映盆上村村干部黄某3贪污受贿买卖低保,收取养老保险,以及在政府干部打人一事中做假证等事,丫江桥镇政府纪委一直没有回复我。我和刘建新又多次到县纪委、市纪委、省纪委反映黄某3贪污受贿以及做假证的事,都没有结果。之后,黄某3就此事当面骂了我,黄某3就说你告了我这么多我在这里当官,我一气之下就去了北京到国家信访局反映黄某3的问题。结果丫江桥镇政府派人将我从北京接回丫江桥,却一直没有处理黄某3。2018年7月份,我和刘建新在盆上村村委会大门上和公告栏处张贴了“村干部、做假证、吃冤枉、现原形、吃低保、要回扣、拿公款、办私事"的大字报。
2019年,丫江桥镇政府的广告生意没在我店里做了,包括各个村里的广告生意早几年就让政府党委委员王某2一起包揽了在县城做,我觉得丫江桥镇政府答应我们的事没有履行承诺,因此我来到丫江桥镇政府想问清楚。党委书记张某2一直不见面,镇长唐江南不在政府,我只找到了党委夏某,夏某称不清楚此事,政府其余的人也没有搭理我。一气之下,我就去了北京上访。2019年,我共去了3次北京进行上访。2019年4月份,我去北京反映了黄某3贪污受贿、做假证和政府干部打人的问题。2019年5月份,我去北京又反映了黄某3贪污受贿、做假证政府干部打人的问题,丫江桥镇政府派了夏某和李某到北京接我,我跟他们在北京见了面,他们要求带我一起回去,我告诉他们不解决我的诉求就不回家。由于丫江桥镇政府解决不了我的诉求,夏某和李某问我有何要求时,我跟他们提出要补偿我2018年所花费的上访费用才同意回家。最后经过协商,丫江桥镇政府同意补偿10800元给我作为2018年所花费的上访费用。当时在北京时并没有支付,是我和政府人员回到丫江桥后的几天才转账给我的。2019年9月4日,我购买了9月5日去北京的车票,通过政府干部王某3以及盆上村村干部彭某对我做思想工作,我同意了退票。之后,我去政府找夏某说黄某3又骂了我要他帮我解决问题,我告诉了他我是去北京看病的,夏某怼了我称:你看病就看病,不是总是以去北京上访为借口。我气不过,就购买了9月9日去北京的火车票,期间我丈夫刘建新知道此事后,不让我去,我还因为此事和他吵了一架,2019年9月9日,我坐火车来到了北京,并且在国家信访局进行了登记。丫江桥镇政府知道了消息后,派了几拨人前来接我。但是我一直没有和他们见面,他们通过电话联系我,我提出了黄某3贪污受贿、买卖低保,做假证,贪污养老保险,要黄某3补偿我上访饿费用,政府干部打人依法处理,2018年以来共计2.6万元的医疗费用解决三件事,不解决就不见面、不回家。政府干部和村干部还电话联系了刘建新和我儿子刘某1,要刘建新和刘某1做我的思想工作劝我回家,我就电话联系了刘建新,并告知了刘建新我的想法:既然丫江桥镇政府解决不了黄某3贪污受贿的事,那么丫江桥镇政府就政府干部打人一事共补偿31万元(其中17万元前期已支付,现要支付14万元),解决2018年以来共计2.6万元的医疗费用,两项费用合计16.6万元。我要刘建新转告我的想法给丫江桥镇政府。我儿子刘某1专程从上海来到了北京,我一直没有和丫江桥镇政府干部见面,就要我儿子刘某1代表我出面和丫江桥镇政府干部协商。2019年9月22日,我儿子刘某1和丫江桥镇政府干部在北京见了面,并且按照我的意思与丫江桥镇政府达成了一致意见:1、补偿罗某16.6万元作为2019年前伤情医疗费用。2、补偿罗某2019年9月8日进京信访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12000元。3、政府广告制作采购,协商合理价格必须由罗某完成。赚取的利润作为罗某伤情后期遗留症治疗提供经济保障。4、罗某不能再以此事主张诉求上访,必须在9月22日离京回家,政府不能追究罗某此次承诺之前任何责任。5、9月22日丫江桥政府先支付罗某8万元,剩余款丫江桥政府须在自今日起5天内全部结清。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法须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双方签订了承诺书,我在承诺书上签了名,丫江桥镇政府的夏某也在承诺书上签了名,另外在场的还有县信访局张某1、丫江桥镇司法所吴某、王某3、盆上村村书记彭某都在承诺书上签了名。2019年9月23日早上,丫江桥镇政府通过转账向我的银行卡先支付了8万元,钱到账后我才和丫江桥镇政府干部见了面,我们约定了回到丫江桥后将剩余的9.8万再支付。当天晚上,我就在政府干部和你们派出所的陪同下一起搭乘火车返回丫江桥,于第二天下午到的丫江桥镇。2019年9月27日,丫江桥镇财政局将剩余的9.8万元转账到了我的银行卡,并且我在领款凭证上签了名。整个事情就是这样。
2、被告人刘建新的供述与辩解摘录:2017年9月份(具体时间不记得),当天上午11时许,我开着自己的小货车来到了丫江桥镇政府,我将货车停在了丫江桥镇政府通往政府院子的过道里。之后我去了政府二楼办公室找到党委书记张某2,我问张某2书记:政府欠我的3000多元广告费用,何时可以结算,要么结算清了,要么给点广告业务继续合作。张某2书记回复我:第一、他刚调过来,还不清楚情况,政府会核实清楚后马上支付;第二、至于广告业务,是政府内部各个部门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的,具体要跟政府各个部门协商。说完后,张某2书记就亲自送我下楼。因我将货车停在了通往政府院子的过道上,这个过道较窄,只能通行一辆车宽,堵住了其他车辆的通行。
我到县、市、省和北京各地区的政府、信访部门以及公安部门进行维权。到政府、信访部门是要求解决医药费用,到公安部门是对丫江桥派出所的处理觉得不公正。另外我还制作了“政府干部打人"的相关材料送至各个部门,还在省政府门口“摆地摊"式的摆放了相关材料。
我还制作了“政府干部打人无人管"车贴,连同罗某的受伤照片、医院检查结果全部贴于我的小汽车上,我开着小车在丫江桥镇镇区逛,以此来公示。另外我还将“政府干部打人"的报告、罗某的受伤照片、医院检查结果公布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内,以此来传播,希望得到更多人的支持。
农历2017年12月28日,当天我、罗某、儿子刘某1一起在县信访局与丫江桥镇政府干部、县矛调中心协商处理“政府干部打人"一事。当时我写了一份包括医药费、车费、务工费等共31万元的补偿清单,最终在县矛调中心的调解下,我与丫江桥镇政府达成了协议:由丫江桥镇政府解决15万元用于我和罗某的医疗费用。同时,丫江桥镇政府党委书记张某2、镇长唐江南又单独找到我,盆上村村书记彭某也在场,口头与我达成了一项协议:丫江桥镇政府的广告业务由我国艺广告做,赚取的利润用于罗某的后期治疗费。之前丫江桥镇政府先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加上这次解决15万元,共17万元,实际上广告业务得我做就是补齐31万元中剩下的14万元。
2017年10月19日在丫江桥镇政府发生政府干部打人事情前,都是盆上村村干部黄某3怂恿我去找党委书记张某2讨要3000多元的广告费用,并且黄某3还提供了张某2的电话号码给我,方便我找不到张某2时打电话,另外黄某3还称与政府发生了矛盾可以找他来处理。事情发生后,黄某3不但不站在我们这边,反而帮着政府到派出所做假证。这件事,我和罗某相当气愤。更加过分的是,黄某3身为村干部,在盆上村到处将我和罗某的坏话,为了惩治黄某3,我和罗某收集了黄某3贪污受贿的事实,并且向丫江桥镇纪委、县纪委举报了黄某3。由于纪委迟迟没有处理结果,罗某就在县城制作了“村干部、做假证、吃冤枉、现原形、吃低保、要回扣、拿公款、办私事"的大字报。2018年7月13日7时许,我开着小车载着罗某从盆上村老家去镇区自家广告店。罗某要求去盆上村村委会贴大字报,我就将车辆停在了村委会门前。当天由于是农历初一,罗某在村委会大门前和公告栏贴了大字报后,还点了香烧了纸钱,意思是要黄某3对天发誓(土话叫“斩鸡",对天发誓就不会撒谎)。贴完后,我开着车载着罗某去了自家广告店。
2019年9月进京上访十多天,基本上我与罗某隔两天就会通电话,都是罗某打电话联系我,我打电话给她都不接听。罗某首先就告诉我:这是她的事,不要我管。我还是劝罗某先回丫江桥,并且告诉她政府答应了回到丫江桥会处理好问题。但是罗某不同意,表示这次进京上访不处理好问题就不回,并且罗某告诉了我她的意见:要么处理黄某3不要钱,要么要求政府补齐2017年打伤时剩余的14万元钱,还要补偿2018年她的医疗费用2.6万元。罗某要我转告丫江桥政府,因此我才会在跟政府夏某的电话中提出16.6万元的事。
3、证人刘某1的证言摘录:1、2017年11月,我接到了我亲戚的电话称我母亲罗某被丫江桥镇政府干部打伤了,现在医院住院,我当时在南京出差,我直接买了飞机票回来。我现在不记得当时的具体情况了,只记得我陪我母亲到了长沙湘雅附二医院进行治疗,当时医生给出的诊断是我母亲胸腔积液。2017年11月份,我母亲罗某、父亲刘建新以及我外公和我一起去到了湖南省政府进行上访。当时上访的具体细节我记不太清楚了,根据你们提供的照片会议,在省政府大门前,我目前当时就躺在省政府大门前的地上,身上盖着被子和“冤"字,我父亲刘建新和我外公两人站在省政府门口举着写有“我要伸冤,丫江桥镇政府干部打伤当地无辜妇女"等内容的白色横幅,而我一直在我母亲旁边照顾她。之后丫江桥镇政府工作人员来劝返我们,我们就被劝到了省信访办,到了省信访办之后,我父亲刘建新就去排队登记上访,我就在一直照顾我的母亲罗某,之后我就记不太清楚了。2、2018年2月8日上午,我知道我母亲、父亲到了丫江桥镇政府要求处理被打一事,后我也赶到了丫江桥镇政府。我到了之后看到我母亲罗某坐在政府办公楼二楼的走廊围栏上,双脚悬空,假装要跳楼,实则我外婆一直在旁边拉住了我母亲。通过丫江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做工作,我母亲被劝下来了。当天下午我们接到了通知到丫江桥镇司法所就我母亲被打一事进行协调。当时我和我母亲、父亲、舅舅等家属一起来到了司法所,主持协调工作的是县信访局的一位副局长,参会的还有夏某、司法所长以及派出所的。在会上,我表明了我的观点:丫江桥镇政府干部打伤了我母亲,就要赔礼道歉,只要赔礼道歉了,可以不要一分钱。而丫江桥镇政府一直不承认打伤了我母亲,也不进行道歉。我父亲向丫江桥镇政府出具了一份费用清单,至于清单的具体内容我不清楚。双方由于分歧太大,当天的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3、2018年2月12日,我接到我父亲刘建新的电话后,被他喊至县发展中心大门口进行上访。我到时我母亲就躺在县政府大门口,身上盖着被子和“冤"字,我和我舅舅以及我父亲轮流举着写有“我要伸冤,丫江桥镇政府干部打伤当地无辜妇女"等内容的白色横幅。没过多久,政府工作人员就叫我们进入了县发展中心,在里面聊了一会,我们就从大门出来了。过了一阵子,丫江桥政府党委书记张某2、镇长等人来到了县发展中心,我们便被一起带到了县信访局办公室。随后我父亲刘建新与张某2、镇长等人在办公室内进行协调,我和我母亲罗某在外面等。协调了很长时间,天都黑了,我父亲刘建新出来给我和我母亲看了调解协议书,我看到协议书上写了:丫江桥镇政府解决我母亲、父亲共15万元的医疗费用。至于费用是否到账,我就记不清楚了。这次调解之后,我在家过完年就出去打工了。4、2019年9月份,我当时在长沙出差,我接到我父亲刘建新的电话,他称我母亲现在北京上访,要我去北京接我母亲回来。我出于担心我母亲的安全才答应去了北京。在路上,我父亲又打电话告诉我,要我到了北京联系盆上村村书记彭某,并且将彭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我。我当天晚上到达了北京,我并没有联系彭某,而是去了我一个朋友家里住。第二天早上,彭某给我打了电话,要我到颐和宾馆见面,我去了颐和宾馆,当时在房间里的还有信访局的张局长、夏某、司法所所长等人,他们告诉我当前是建国七十周年,不能滞留北京,要我去劝我母亲跟他们一起回去。我称要问问我母亲,我也不能帮她做主。后我母亲知道我到了北京,就打了电话给我,我跟我母亲约在了北京一处公园(忘记具体地点了)见面。我和我母亲见面后,了解到了我母亲来北京是反映村干部黄某3的事情的,我母亲称她要将黄某3从村干部的位置上弄下来,否则就不会回去。我告诉我母亲不回去也行,但是不要在北京惹事。接着,夏某等人又打电话问我劝得怎么样了,并约我到颐和宾馆见面谈。我在颐和宾馆见面谈时,夏某等人问我劝的怎么样,我母亲有什么要求。我告诉他们,我母亲的要求就是要将黄某3从村干部的位置上弄下来,不答应她的要求她就不肯回去。夏某等人告知我,黄某3的事他已经受到了纪委给予的严重警告处分,要将黄某3从村干部位置上撤下来是要经过程序的,不能随便撤的。然后我又将夏某的意思通过电话告知我母亲,并劝我母亲跟他们一起回去。我母亲不听我的劝,仍然坚持是要将黄某3撤下来才同意回去。我就这样一直在夏某于我母亲罗某之间来回传话,双方依然各自坚持自己的意见。我被弄得烦了,就告诉夏某等人,这件事我不管了,我帮不了我母亲做主,我母亲也不会听我的,我转身离开了。后来,夏某等人打电话给我,要我再次到颐和宾馆见面,并且称已经谈好了条件,具体我不清楚是和我父亲刘建新还是我母亲罗某谈好的。我和颐和宾馆后,由司法所所长起草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写了两点内容:1、补偿罗某16.6万元;2、9月22日之前罗某必须离京。我看了这个之后将协议内容拍照通过微信发给我母亲看,我母亲看过之后就提出了五点意见修改:1、要求丫江桥政府补偿其2019年9月8日进京信访期间的12000元医疗费及其他费用;2、丫江桥政府承诺以后丫江桥镇政府广告被必须由罗某完成,作为后期医疗费用;3、要求丫江桥镇政府不得追究罗某此次承诺之前的任何责任;4、9月22日之前政府必须先行支付8万元,剩余款必须在五日之内结清;5、要求将黄某3于2017年在丫江桥派出所做假证一事写入承诺书。之后父亲刘建新按照在2018年2月份在攸县信访局所签的调解协议内容为模板,将他自己修改之后的承诺书以文档形式发给我,我将修改之后的承诺书打印出来之后,就拿了去找夏某。他们看了我所出具的承诺书后,当时在场的人除了彭某以外其他人都在上面签了字,我也在承诺书上见证人一栏签了字。但是我发现签承诺书的时候已经9月22日了,承诺书中签订的离京日期也为9月22日,我因此提出时间改为9月23日,经大家一致同意后我重新打印了一份承诺书,将离京日期改为了9月23日。这份承诺书在场的信访局张局长、夏某、司法所所长、彭某都签了字,而我没有签字,我母亲告诉我不要在承诺书上签字,否则她自己是不会同意签字的。我将最终版的承诺书通过微信发给我母亲后,我母亲同意。夏某要我提供银行账号,一开始我是提供我自己的工商银行账号给他们,但他们称工商银行转账不能及时到账,需要信用社的银行账号才能及时到账。后我母亲将她自己的信用社账号发给了我,我转发给了夏某。9月23日上午,8万元钱打入了我母亲的账户,下午我母亲就去和夏某等人见了面,并且当晚就搭乘火车返回了丫江桥。
4、证人王某1、易某2、何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份的一天,刘建新将一辆小型货车堵在丫江桥镇政府大门进院子的过道,导致车辆无法进出,后经多人做思想工作,刘建新才将车移开的事实。
5、证人张某2、谢某1、刘某2、谭某1、刘某3、龙某、钟某、宋某、朱某、肖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19日上午刘建新、罗某到丫江桥镇政府党委书记办公室反映问题时与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吵闹的事实。
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19日刘建新与罗某在丫江桥镇政府闹事后,丫江桥镇政府为了缓解矛盾,将很多广告都交给刘建新制作。
7、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建新、罗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因二人对罗某的伤情鉴定有异议,故仅出具刘建新的伤情鉴定意见。
8、证人天珂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罗某在攸县人民医院住院的情况。
9、证人易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份的一天,刘建新将一辆小型货车堵在丫江桥镇政府大门进院子的过道,导致车辆无法进出;2017年10月19日上午刘建新、罗某到丫江桥镇政府党委书记办公室反映问题时与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吵闹;2017年11月初罗某、刘建新等人到省政府门口静坐喊冤、拉横幅非法上访;2017年12月4日,刘建新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进行非访的事实。
10、证人皮某1、文某的证言,证明刘建新在微信朋友圈里等平台上宣扬政府干部打人,在自家小车上贴“冤"等,并开车在丫江桥镇镇区闲逛,在当地造成较大影响的事实。
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份的一天,刘建新将一辆小型货车堵在丫江桥镇政府大门进院子的过道,导致车辆无法进出;2019年5月份,罗某再次进京上访,丫江桥镇政府迫于维稳压力向罗某支付了1.08万元的事实。
12、证人黄某2、谢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份的一天,刘建新将一辆小型货车堵在丫江桥镇政府大门进院子的过道,导致车辆无法进出;2017年10月19日上午刘建新、罗某到丫江桥镇政府党委书记办公室反映问题时与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吵闹的事实。
13、证人张某3、谭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19日上午刘建新、罗某到丫江桥镇政府党委书记办公室反映问题时与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吵闹;2018年2月9日至12日期间,刘建新、罗某带着家属采取静坐喊冤、拉横幅等方式两次到县政府上访的事实。
14、证人易某3、皮某2、陈某1、黄某4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13日刘建新、罗某在丫江桥镇盆上村村委会门口、宣传栏和水口山商店等地方张贴大字报,在村委会门口烧香烧纸钱,并在微信朋友圈等平台上传播,造成强烈不良影响的事实。
15、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19日上午刘建新、罗某到丫江桥镇政府党委书记办公室反映问题时与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吵闹;2018年7月13日刘建新、罗某在丫江桥镇盆上村村委会门口、宣传栏和水口山商店等地方张贴大字报,在村委会门口烧香烧纸钱,并在微信朋友圈等平台上传播,造成强烈不良影响的事实。
16、证人夏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初罗某、刘建新等人到省政府门口静坐喊冤、拉横幅非法上访;刘建新在微信朋友圈里等平台上宣扬政府干部打人,在自家小车上贴“冤"字等;2017年12月4日,刘建新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进行非访;2018年2月8日上午,罗某、刘建新到丫江桥镇政府非访,当天下午丫江桥镇政府组织调解未果;2018年2月9日至12日期间,刘建新、罗某带着家属采取静坐喊冤、拉横幅等方式到县政府上访,2月12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牵头组织调解,丫江桥镇政府向刘建新、罗某支付15万元;2019年4月份,罗某进京上访;2019年5月,罗某再次进京上访,丫江桥镇政府迫于压力支付1.08万元;2019年9月建国70周年特护期间,罗某进京上访,后丫江桥镇政府工作人员通过与刘某1与刘建新联系,与罗某达成协议,后向罗某支付17.8万元的事实。
17、证人黄某1、易某4、张某4、谭某3的证言,证明2019年9月建国70周年特护期间,罗某进京上访的事实。
18、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初罗某、刘建新等人到省政府门口静坐喊冤、拉横幅非法上访;刘建新在微信朋友圈里等平台上宣扬政府干部打人,在自家小车上贴“冤"字等;2018年2月,刘建新、罗某带着家属采取静坐喊冤、拉横幅等方式两次到县政府上访,2月12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牵头组织调解,丫江桥镇政府向刘建新、罗某支付15万元;2018年7月13日07时许,被告人刘建新、罗某夫妇在攸县村委会门口等地方张贴大字报,并在微信群聊和朋友圈中发布,同时罗某在村委会门口烧香烧纸钱,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5月,罗某再次进京上访,丫江桥镇政府迫于压力支付1.08万元;2019年9月建国70周年特护期间,罗某进京上访,后丫江桥镇政府工作人员通过与刘某1与刘建新联系,与罗某达成协议,后向罗某支付17.8万元的事实。
1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初罗某、刘建新等人到省政府门口静坐喊冤、拉横幅非法上访;2017年12月4日,刘建新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进行非访;2018年2月8日上午,罗某、刘建新到丫江桥镇政府非访,当天下午丫江桥镇政府组织调解未果;2018年2月9日至12日期间,刘建新、罗某带着家属采取静坐喊冤、拉横幅等方式到县政府上访,2月12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牵头组织调解,丫江桥镇政府向刘建新、罗某支付15万元;2019年4月份,罗某进京上访;2019年5月,罗某再次进京上访,丫江桥镇政府迫于压力支付1.08万元;2019年9月建国70周年特护期间,罗某进京上访,后丫江桥镇政府工作人员通过与刘某1与刘建新联系,与罗某达成协议,后向罗某支付17.8万元的事实。
20、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2月9日至12日期间,刘建新、罗某带着家属采取静坐喊冤、拉横幅等方式到县政府上访,2月12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牵头组织调解,丫江桥镇政府向刘建新、罗某支付15万元;2019年9月建国70周年特护期间,罗某进京上访,后丫江桥镇政府工作人员通过与刘某1与刘建新联系,与罗某达成协议,后向罗某支付17.8万元的事实。
21、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2月8日上午,罗某、刘建新到丫江桥镇政府非访,当天下午丫江桥镇政府组织调解未果;2018年2月9日至12日期间,刘建新、罗某带着家属采取静坐喊冤、拉横幅等方式到县政府上访,2月12日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牵头组织调解,丫江桥镇政府向刘建新、罗某支付15万元的事实。
2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9年4月份,罗某进京上访;2019年9月建国70周年特护期间,罗某进京上访,后丫江桥镇政府工作人员通过与刘某1与刘建新联系,与罗某达成协议,后向罗某支付17.8万元的事实。
23、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明刘建新一共向纪委反映了黄某3的5个问题,后经调查黄某3在任盆上村主任期间共收取两条“和气生财"香烟、一条“和气生财"香烟的问题属实。2018年7月26日丫江桥镇纪委对信访人刘建新所反映的问题线索以及对黄某3的处置情况,对信访人刘建新进行了当面回复,但刘建新、罗某表示对调查情况不满意。2018年8月28日给予黄某3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黄某3案件的处理结果刘建新及其妻子罗某两人仍表示不满意,要求对黄某3重新调查处理,把黄某3的党员及村干部的身份开除,并提出若丫江桥镇政府没有处理好这件事情,他们将继续到上级政府部门上访。之后丫江桥镇纪委也多次与刘建新、罗某夫妇二人进行协调和劝说。最终因劝说无果,刘建新及其妻子罗某两人再次到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上访。
24、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明2018年因罗某、刘建新多次到各级政府上访,向丫江桥镇政府索要了大量钱财。丫江桥镇政府邀请其去做罗某、刘建新的思想工作,劝其不要再上访吵闹政府。
25、罗某的住院病历,证明罗某多年来的住院治疗情况。
26、罗某、黄某2、谢某1、肖某的受伤照片及现场照片,证明2017年10月19日吵闹后罗某及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受伤情况。
27、丫江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10月丫江桥派出所委托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对罗某、刘建新的伤情进行鉴定,但未收到书面鉴定意见。
28、不予处罚决定书及EMS邮寄单,证明攸县公安局于2017年11月15日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并于次日通过EMS邮寄送达至罗某、刘建新。
29、领条,证明2017年11月8日丫江桥镇政府以民政救助的方式向刘建新支付2万元钱的事实。
30、微信朋友圈截图、QQ空间截图、车上照片,证明刘建新在微信朋友圈里等平台上宣扬政府干部打人,在自家小车上贴“冤"字等内容车贴的事实。
31、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书、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依法批准行政拘留人员请假的函、攸县公安局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决定书,证明2017年12月4日刘建新因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分区治安大队训诫,并于同年12月8日被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后对刘建新作出准予请假出所决定。
32、夏某、易某1提供的照片及会议记录,证明2018年2月8日刘建新、罗某到丫江桥镇政府非法上访,当天下午丫江桥镇政府邀请县信访局与县政法委稳定办,组织罗某、刘建新夫妇及其儿子刘某1在丫江桥镇司法所调解的事实。
33、关于攸县干部黄某3同志违纪案的审查报告、见面材料、谈话笔录、立案决定书,证明对黄某3违纪案的调查处理情况。
34、调解协议书、支付申请单,证明2018年2月12日经县矛调中心组织,罗某、刘建新与丫江桥镇政府签订调解协议书并领取15万元的事实。
3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彭某朋友圈截图、照片,证明2018年7月13日在攸县村委会门口、宣传栏和水口山商店等地方张贴大字报,并在微信群聊和朋友圈中发布,同时罗某在村委会门口烧香烧纸钱的事实。
36、承诺书、丫江桥行政办结算明细单、领款凭证、攸县国库集中核算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申请单、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支付宝转账截图,证明2019年5月份,罗某在丫江桥镇政府领取1.08万元及2019年9月罗某与丫江桥镇政府签订协议并领取17.8万元的事实。
37、领条及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罗某于2019年9月22日和27日分别在丫江桥政府领取8万元和9.8万元,共计17.8万元的事实。
38、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提取刘建新硬盘文件截图,证明攸县公安局在国艺广告工作室进行搜查,并提取刘建新的硬盘文件。
39、车票,证明罗某、刘建新多次去长沙或北京上访的事实。
40、户籍资料,证明刘建新、罗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1、抓获经过,证明罗某、刘建新的到案经过。
42、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证明讯问过程合法。
43、电话录音,证明2019年9月罗某进京上访时,丫江桥镇政府工作人员与刘建新沟通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但应当正确行使,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故信访人进行正常信访应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场所提出,且应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不得采取非法的手段。省政府、县政府、丫江桥镇政府均系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是供不特定的人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属于公共场所,不是专门的信访场所,被告人罗某、刘建新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到非信访机构公共场合进行非正常信访以及越级进京上访,在上访过程中,采取在政府机关静坐喊冤、拉横幅、扬言跳楼等方式起哄闹事,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并借此给地方政府施压,迫使政府答应其无理要求,强拿硬要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刘建新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刘建新虽不认罪,但对其非访的行为没有异议,且与在卷相关书证、多名证人证言、侦查机关对二被告人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能互相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被告人罗某、刘建新实施了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刘建新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罗某、刘建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被追回涉案赃款17.8万元,对罗某、刘建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的有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第 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 二十六条第 一、 四款、第 六十七条第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建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某的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被告人刘建新的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贺湘华
审 判 员 文亚苗
人民陪审员 罗坤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丁慕蓉
书记员吴云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6条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93条1款3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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