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刑事 › 侵犯财产罪 › 诈骗罪 |
|---|---|
| 案号 | (2024)内0103刑初125号 |
审理法官: 张钰 马建芬 李霞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4.08.12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赵甜, 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缓刑 悔罪表现 考验期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怀孕的妇女 罚金 单处 并处 缴纳 没收财产 指定辩护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辨认笔录 质证 证明力 证据确实、充分 传唤 取保候审 执行逮捕 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量刑建议 陪审
刑罚:被告人马丽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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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彬、回检刑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内0103刑初12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马丽彬,别名马某。2023年3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2023年7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4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甜, 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以回检刑诉〔2024〕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丽彬犯诈骗罪,于2024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田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丽彬及其辩护人赵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马丽彬虚构自己有能力帮被害人段某低价购买壹加壹品牌家具,骗取段某人民币(下币种同)8万元,后又多次编造物流出车祸、需要换颜色等事由继续欺骗被害人,同时以借为由骗取被害人2500元。在被害人的多次催促下,公安机关立案前,退还被害人15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67500元,所骗钱款均用于个人挥霍。
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马丽彬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近亲属代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丽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情节、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不同意见,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赔被害人,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马丽彬虚构自己有能力帮被害人段某低价购买壹加壹品牌家具,骗取段某8万元,后又多次编造物流出车祸、需要换颜色等事由继续欺骗被害人,同时以借为由骗取被害人2500元。在被害人的多次催促下,公安机关立案前退还被害人15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67500元,所骗钱款均用于个人挥霍。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之子侯尧代其与被害人段某达成协议,先退赔3万元,剩余3.75万元每月还1000元,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21年5月27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接到段某报警称被马丽彬以低价购买家具为由,诈骗人民币67500元。2023年7月26日,民警传唤马丽彬,其不承认诈骗的事实。
2.被害人段某陈述,证明2018年9月朋友张海滨为便宜购买家具,以他的名义,由张海滨出钱,联系杨永福的女友马丽彬。马丽彬说呼市赛罕区金盛家居4楼一个店和玉泉区红星美凯龙1楼壹加壹家具店都是她开的,可以从厂家进一批货,在售价基础上打5.9折,还说是和别人合伙开的店,不要让其他人知道。2018年9月30日他在回民区东寺巷的张老三粗粮骨头馆叫马丽彬、杨永福和韩涛一起吃饭,马丽彬说国庆搞活动必须给厂家先打款,否则享受不到优惠政策,他当场给马丽彬5万元现金。10月1日马丽彬说需要打全款,当天18时左右他在玉泉区蒙西文化大厦下的建设银行给马丽彬提供的卡号又存入3万元,共计8万元。2018年11月16日、19日分别借给马丽彬2000元和500元。之后联系马丽彬要家具无果,直到2019年2月初觉得被骗要求马丽彬退回8万元,2019年2月4日,马丽彬退给他5000元。后来托朋友打听知道马丽彬并非壹加壹家具店老板,2019年3月8日让马丽彬打了77500元的收条,7月5日马丽彬才通过微信退了10000元,未收到购买的家具。
3.书证
(1)马丽彬人员信息,证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马丽彬2019年3月8日出具的收条复印件一张。
(3)马丽彬尾号8455建设银行账户流水,证明2018年10月1日收到ATM机三笔存款共计29800元,微信零钱提现1笔200元。
(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新检刑不诉〔2023〕34号不起诉决定书,证明马丽彬因实施诈骗行为犯罪情节轻微、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决定不起诉。
(5)刑事谅解书、欠条,证明被告人之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
4.微信截图
(1)段某提供的与马丽彬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家具照片截图、马丽彬向段某借款2500元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马丽彬给段某退回15000元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2)段某提供的为了凑齐2018年10月1日18时在建设银行转的3万元,当天他给马丽彬发200元微信红包截图。
5.证人证言
(1)韩涛证言,证明2018年国庆前一两天,段某打电话约在回民区张老三粗粮骨头馆吃晚饭,还有杨永福和他女朋友马海燕(身份证叫马丽彬)。吃饭时段某和马海燕谈了买家具的事,马海燕说在金盛和红星美凯龙开了两家店,还给看了照片,说买家具能便宜。段某当他的面给了马海燕3万元现金,马海燕担心不够,段某又给了2万元现金。后来听段某说又给过马海燕3万元,还说马海燕既没订上货也没退钱。
(2)杨永福证言,证明大概2018年8月他和马丽彬在赛罕区金盛家具城认识,当时马丽彬说在那里开了一家店。2018年9月段某提出要买家具,他就介绍马丽彬认识。国庆前一两天段某约他、韩涛和马丽彬到张老三粗粮骨头馆吃饭,马丽彬说在玉泉区红星美凯龙家具城也开了一家店,段某和马丽彬谈了购买家具的事,谈好后给了马丽彬3万元现金,马丽彬担心钱不够,段某又给了2万元现金。后来段某说又给过马丽彬3万元,但家具一直没收到。年后他和段某去金盛家具城询问得知马丽彬只是销售员,红星美凯龙那家店的情况马丽彬也不告诉。他一直帮段某催马丽彬退钱,2019年段某说马丽彬退了1万元。
6.辨认笔录,证明段某、杨永福辨认出笔录中所说的马丽彬。
7.被告人马丽彬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段某是其之前对象杨永福的朋友,2018年国庆前后有一天她和段某、杨永福等人在张老三粗粮骨头馆吃饭,段某看对壹加壹家具,当时她在呼市金盛国际家具古玉坊店卖家具,没说过开着两家店,就说过和壹加壹老板挺好。她答应帮忙联系壹加壹厂家业务员。按厂家算下来8万多元,段某给了现金5万元,转账29800元、微信转账200元。后来段某不着急要家具,且厂家告诉她价格上涨,她不好意思和段某说这个价格买不上,就没下单也没打款,将钱用于个人消费和婚恋消费,后来段某说不买了让她退钱,她编了“物流出车祸”“家具需要换颜色”等谎话拖延还钱。她还了15000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丽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67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近亲属代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第 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丽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落款
审 判 长 张 钰
人民陪审员 ***芬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张振兴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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