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刑事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注 |
|---|---|
| 案号 | (2020)鄂1281刑初91号 |
审理法官: 周德银 徐锋 尹金莲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蒲圻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6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龚丽娟, 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自首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 物证 证人证言 视听资料 质证 监视居住 决定逮捕 拘留 变更强制措施 量刑建议 审判委员会 陪审
刑罚:被告人刘杰津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指控罪名: 侮辱国旗、国徽罪
判定罪名: 侮辱国旗、国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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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津侮辱国旗、国徽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鄂1281刑初9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刘杰津。因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3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龚丽娟, 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一部刑诉〔202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杰津犯侮辱国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视频在线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杰津及其辩护人龚丽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杰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发泄对政府疫情防控工作的不满,便头系画有日本国旗和“必胜"字样的白头巾,骑共享单车擅自窜至赤壁市湖国际广场门前,用左手分别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旗角,然后用右手将扯下的旗角用打火机点燃,沿着国旗的旗杆将该处四根灯柱上斜插的八面国旗予以焚烧并逃跑后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杰津在公共场合故意焚烧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应当以侮辱国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杰津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搜查、扣押笔录、被告人刘杰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杰津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杰津的行为系因疫情期间情绪不稳定所致,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杰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发泄对政府疫情防控工作的不满,便头系画有日本国旗和“必胜"字样的白头巾,骑共享单车擅自窜至赤壁市湖国际广场门前,用左手分别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旗角,然后用右手将扯下的旗角用打火机点燃,沿着国旗的旗杆将该处四根灯柱上斜插的八面国旗予以焚烧并逃跑后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杰津的身份情况,系赤壁市车埠镇马坡村某某村民,出生日期为1989年12月13日。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杰津系2020年2月20日在赤壁市老印刷厂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3.证人田某的证言:2020年2月20日晚上19时40分,我来到赤壁市湖小区出入口的防疫执勤点值守,过了大概半个多小时,我看到赤壁市西湖国际楼下的路边灯柱那里有火光,我和同事周某过去查看,看到一名年轻男子骑着自行车离开,我和周某赶到冒火光的地方,发现插在灯柱上面的国旗被烧了,我和周某连忙赶到西湖国际旁边的警务岗亭通知执勤警察。被烧的国旗插在西湖国际楼下的路边灯柱上面。我在赶过去途中看到一名年轻男子骑着自行车离开,隔得比较远,看不清楚他的脸,只看到他额头上面带着一条白色的布带,当时有路过的人说国旗是这名年轻男子烧的。
4.证人周某的证言:2020年2月20日晚上20时许,我来到赤壁市湖国际广场对面的小区防疫点开始上夜班,没一会,听到同事田某说西湖国际广场那里有火光,我和田某过去查看,发现是广场路边的灯柱上斜插着的国旗烧着了,一名男子骑着自行车朝体育路方向离开,等我们赶到现场,听到旁边的一个人说就是这个骑自行车的男子将国旗烧了,我就连忙通知国际广场旁边的巡警岗亭的巡警,然后我和田某一起将国旗上面的火扑灭,扑灭之后我就和田某一起回到防疫点接着执勤了。那男子当时带着口罩,我没看到他的脸,20多岁的样子,穿着浅色的外套,旁边的路人说这名男子头上包着白色布条,但我因距离较远,没有看到这个白色布条。
5.证人饶某的证言:2019年9月20日左右,为迎接70周年国庆,我们西湖国际想在整个广场的外围全部悬挂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我在在“淘宝"上一次购买了5号国旗130面、4号国旗14面(伸缩旗杆)、4号国旗30面(斜插旗杆)、7号国旗500面、8号连串国旗110条,共计花费了9785元,国旗交给我们公司的电工和保安一起将其装在西湖国际广场的外围和内部。插在你们西湖国际广场外围灯柱上面的国旗是15对斜插4号国旗。长宽应该是144cm某96cm。
6.证人贺某的证言:2020年2月20日晚上8点多,我从家里步行去赤壁市湖国际广场上班,当走到广场,看到两名妇女站在路边,她们说国旗被烧了,我抬头一看,正是我们西湖国际广场悬挂在路边的国旗被烧了,我就连忙上前把火扑灭,然后听这两名妇女说已经报了警,警察已经去抓这名烧国旗的人。
7.证人刘某的证言:我和我的大儿子刘杰津一起生活,刘杰津20某某年在江苏务工,过年前回来后一直在防控新冠肺炎,到处封闭,他每天在家里玩手机和电脑,没发现他有异样行为。昨晚天刚黑没多久,刘杰津从家里出去一晚上没回来,直到今天你们警察到我家里来,我才知道他被抓了。刘杰津昨晚从家中外出时,我看见他的头上系着一根白色的布条,布条上印有日本的国旗和必胜的字样,他那根白色的布条搞回家有很长时间了,当时我要他把这些东西扔掉,他不听。
8.搜查、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20年2月21日12时许,蒲圻派出所侦查员黄某、谭某等人根据刘杰津的供述,对刘杰津在赤壁市金鸡山路应家湾的租住屋进行搜查,在卧室内发现一部电脑和一条白色印有必胜字样的带子并进行扣押。附有照片3张。
9.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20年2月21日上午,赤壁市公安局蒲圻派出所侦查员黄某、谭某将被告人刘杰津(刘杰津所穿衣服和鞋子与监控视频里的作案人相同)带至赤壁市湖国际广场,刘杰津指认于2020年2月20日20时许窜至赤壁市湖国际广场,将西湖国际广场门前四根灯柱上的8面五星红旗进行焚烧的作案现场。附有指认照片8张。
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明西湖国际广场门前由北向南第1、2、3、4根灯柱上的五星红旗被焚烧后的对应地面有被焚烧后的国旗灰烬和残破国旗;赤壁市公安局提取了8面被焚烧后的残破五星红旗;拍摄现场照片和焚烧后的国旗灰烬和残破国旗照片共计24张;制作现场方位图2张。
1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视频证据工作情况说明及视听资料,证明赤壁市公安局蒲圻派出所民警黄某、奚某于2020年2月21日9时许在赤壁市湖国际广场调取作案人在西湖国际广场焚烧国旗的作案经过的监控视频资料,所调取的监控时间段为2020年2月20日20时6分2秒至20时25分18秒。监控视频显示,作案人头绑白布条于2020年2月20日20时7分40秒出现在赤壁市湖国际广场灯柱下,左右观望后,手持打火机先后点燃两面五星红旗,两面五星红旗被被焚烧的过程。
12.被告人刘杰津的供述与辩解:现在处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我从江苏昆山打工回到家里没有工作也做不了任何事情,就通过手机和电脑百度搜索一些“烧国旗、解剖尸体"的照片,我从前几年开始就有看诸如“烧国旗、解剖尸体"照片的爱好。直到今天下午,我在家里憋着实在无聊,再加上我一直都在看烧国旗的照片,我就想跑到西湖国际广场去烧挂在那边广场路灯上的国旗玩。下午七八点,我拿了一个打火机,在我头上系了个画有日本国旗和“必胜"字样的白色的日本头巾(头巾是前些年在淘宝上买的,我一直放在家里在),然后骑了一辆共享单车到西湖国际广场,我将停在站台的一台电动单车推到挂有国旗的杆子下面,在确定周边没有人看我的时,我用左手把那一排的每面国旗都扯了一个角下来,右手用打火机把扯下来的国旗的一角点燃,沿着挂着国旗的杆子,我一路烧过来,一共烧毁了挂在杆子上的七面国旗。烧完后,我听到边上有人喊,“国旗被烧,赶快报警",然后我就立马骑车回家中。在家里我呆了约半个小时,担心事情败露,我又从家中慢慢贴着路边走到西湖国际我烧毁国旗的地方,想看看是否有警察在现场找痕迹,看没有警察,我就从西湖国际慢慢走回家,在回家路上被抓了。我是从1月24日就在家里居家隔离,我觉得政府在疫情下不让我们出门的做法是错误的,我没有想到能用什么办法来抵抗,我只能选择烧毁国家的五星红旗来诋毁政府在疫情下颁布的紧急命令。在前几年我在网上看了一些***分子、***分子在表达自己不满的情绪的时候,都是通过烧毁国旗的方式来表达。所以我想到最好的办法就是烧毁我们国家的国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津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的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九十九条、第 六十七条第 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杰津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杰津的刑期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周德银
人民陪审员 徐 锋
人民陪审员 尹金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丹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9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7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2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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