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首页 / 典型案例 / 国家象征与尊严类

王营可与北京简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国家象征与尊严类 · 案例 38 / 50

案由民事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 › 劳动争议
案号(2021)京0105民初9360号

审理法官: 肖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4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娄高启, 北京濮业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代理 合同 证据交换 合法性 质证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罚款 诉讼请求 执行

案件要素: 劳动人事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严重失职 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赔偿金支付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是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企业: 北京简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

王营可与北京简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9360号

当事人 原告:王营可。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高启, 北京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简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厂区)17幢一层A-017室。

法定代表人:丁钧,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秋萍。

审理经过 原告王营可与被告北京简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高启,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秋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9000元。事实理由: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入职被告,担任广告策划部经理岗位,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6600元+绩效工资3300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于2020年3月25日以原告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对广告策划部的业务和团队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由于原告的工作失职导致泰安圈广告策划部违反相关法规,造成公司2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入职被告,担任广告策划部经理,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8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该份劳动合同第七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约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被告)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属于被告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原告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6600元+绩效工资3300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9369.66元,原告正常工作至2020年3月25日。

2020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辞退通知》,载明:“我公司与你于2015年8月2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因你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表现如下:1.由于你的工作失职,导致泰安圈App-广告策划部业务违反相关法规,给公司带来20万元经济损失;2.作为广告策划经理,工作时间在办公区公然大声喧哗,与领导发生正面冲突,严重影响办公秩序和团队氛围。综上所述,依据劳动合同第七章第22条第(3)项,本公司决定将你辞退,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为证明解除的合法性,被告提交:1.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被告于2019年9月成立了泰安营业部,负责针对泰安商户开展商业广告推广业务。该泰安营业部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泰安圈”APP由被告自行开发。2019年9月27日,泰安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自行设计的,以国旗、国徽为背景,同时包含“九创装饰”“欢度国庆放价送礼”“全城征集88套零利润样板间”“举国同庆钜惠全城”等内容的图片及文字发送给被告泰安营业部工作人员进行设计排版后,由泰安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金数据”软件生成国庆主题商业广告的外部链接,由被告泰安营业部将该外部链接提交给被告广告策划部。2019年9月27日,被告广告策划部未认真进行广告合法性审查,就为被告制作了指向该外部链接的“泰安圈”APP广告标题以及包含国旗背景和“九创装饰”LOGO的缩略图,直接将泰安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该国庆主题商业广告在“泰安圈”APP进行投放发布。被告在“泰安圈”APP发布该国庆主题商业广告收取广告费用1688元。根据《 广告法》第 九条第 一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被告在履行泰安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业广告推广合同时,未尽到广告发布者的审核义务,将泰安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商业广告外部链接直接在其“泰安圈”APP中予以投放发布,构成了违法发布《 广告法》第 九条所禁止情形的广告行为。2019年12月19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责令被告泰安营业部限期办理营业执照,责令被告限期增加“设计、制作、发布和代理广告业务”经营范围,并处没收广告费用1688元,罚款20万元。2.推广服务上线流程,显示涉案广告审批需要上传“合同”“上线申请表”“付费凭证”“企业/个人资质凭证”,显示流程由齐XX发起、张XX及高XX分别审批通过,并抄送给了原告。被告称审核流程为销售发起,再由张XX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审核,并抄送给原告,不需要原告进行审核,涉案广告的链接是张XX上传的,但原告系张XX的直属领导,故应该承担责任。原告认可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从审批流程可以看出仅为形式审查,审批流程中没有外部链接的内容,且也无需原告进行审批。另,原告称其工作内容主要为给新员工培训广告产品,广告文案的制作、排版、美化,广告数据分析,售后客服,其工作内容不包含对广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张XX的工作内容主要为审查营业执照、特定行业的额外资质等。原告提交与被告营销副总裁孙XX的钉钉聊天记录截屏,载明:“(原告):孙总,泰安那个事,让提供我们后台操作员身份证复印件,这个事对这个操作员的信用记录个人档案什么的,会不会有影响?(孙XX):不会,就是走一个流程,这是公司的事。(孙XX):你组织你们团队的人,都学习一遍 广告法,这次泰安的事情很麻烦。(原告):嗯,他那个是因为使用国旗图案做广告展示了吧。(孙XX):是的,公司可能会面临处罚, 广告法不长,逐条组织大家一起学习,分析我们日常中碰到的客户。(原告):嗯。(孙XX):之前没有培训过 广告法,出这个问题,这次不对人进行处罚。”被告称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

原告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10月25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6382号裁决书,裁决:一、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641.3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原告认可被告已履行裁决书裁决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理由为原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其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被告认可涉案广告由原告下属张XX上传,且涉案广告的推广服务上线流程中显示并不需要原告进行审查,故被告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本院认定被告的解除行为违法,原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为93696.60元(9369.66元×5个月×2倍)。朝阳仲裁委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641.37元,被告已经执行,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第 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简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营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3696.60元;

二、被告北京简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营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641.37元(已履行);

三、驳回原告王营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简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王营可已交纳5元,被告北京简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营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肖 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青云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8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53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第9条1款

同案由重要案例

无锡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10起2025年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之五:张某某与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某鞋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浙江省桐庐县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案

周某与无锡某微电子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高某红与某食品北京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因拒绝一个人干三个人的活被开除案

冯杰与湘潭九华热处理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再审案

马某与甲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李某福诉孝感某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管辖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三:银某广告公司诉周某劳动争议案

更多

本法院同类案例

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一案

某公司与钟某劳动争议

某公司与陈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史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张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衡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更多

相关论文

利用先前暴力、胁迫行为强奸妇女的司法认定

债权人撤销权中无偿处分行为之适用路径

全球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资源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类案偏离的实质理由:标准、路径与规范

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先例规范与应用逻辑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效力体系研究

违约损害赔偿市场价格法的解释论展开

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侵财行为定罪的统一化

更多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