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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侮辱国旗、国徽一审刑事判决书

国家象征与尊严类 · 案例 39 / 50

案由刑事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注
案号(2020)粤0106刑初85号

审理法官: 梁晓文 昌玉珍 祁茂堂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7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黎杏桃,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可以从轻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 指定辩护 法律援助 辨认笔录 质证 拘留 量刑建议 陪审 初犯 偶犯

刑罚:被告人罗某某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指控罪名: 侮辱国旗、国徽罪

判定罪名: 侮辱国旗、国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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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侮辱国旗、国徽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106刑初8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罗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黎杏桃,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天河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审理经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9〕2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侮辱国旗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萌、肖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辩护人黎杏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8日凌晨1时16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天河村南溪大街李氏祠堂,故意将天河南街天河村居委会在国庆期间悬挂于李氏祠堂门口及旁边出租屋管理中心门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2面)扯下损毁并扔在地上,后逃至天河区天河村健身广场时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罗某某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淡薄,因家庭闹矛盾情绪不好,才在喝醉酒后实施撕扯国旗的行为;二、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8日凌晨1时16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步行至本市天河区天河村南溪大街李氏祠堂对出路段时,故意将天河南街天河村居委会在国庆期间悬挂于祠堂旁边的出租屋管理中心门口的1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撕毁并丢弃在地上。数分钟后,被告人返回上址,继续将悬挂于李氏祠堂门口的1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撕毁并丢弃在地上。后被告人逃至天河区天河村健身广场时被闻讯赶来的治安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人张某、伍某、李某、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国旗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材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公共场所以毁损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情节,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拘役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意见本院予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九十九条第 一款、第 六十七条第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某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梁晓文

人民陪审员 昌玉珍

人民陪审员 祁茂堂

二〇二〇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敏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99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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