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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嘉伟侮辱国旗、国徽一审刑事判决书

国家象征与尊严类 · 案例 40 / 50

案由刑事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侮辱国旗、国徽罪 注
案号(2021)京0105刑初3725号

审理法官: 崔光同 张义 刘淑霞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5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文科,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有期徒刑 物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证据确实、充分 拘留 陪审

刑罚:被告人许嘉伟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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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嘉伟侮辱国旗、国徽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刑初3725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许嘉伟。因涉嫌犯侮辱国旗罪于2021年10月3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次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六看守所。

辩护人文科,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2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嘉伟犯侮辱国旗罪,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嘉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嘉伟于2021年10月3日9时许,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二环附近胡同内,窃得国庆期间插在墙面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一面、旗杆一根,后扛、举、拖拽着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旗沿途向建国门外大街行走,途中强闯路口红灯,逼停正常行驶车辆,造成众多路人观看。在被告人许嘉伟行走途中,因其拖拽旗杆致使一面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旗破损,被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辅路处当场抓获归案。现涉案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旗一面及旗杆一根已起获并扣押在案。被告人许嘉伟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物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许嘉伟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许嘉伟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嘉伟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3日9时许,被告人许嘉伟从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二环附近胡同内,窃得国庆期间插在墙面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一面、旗杆一根,后扛、举、拖拽着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旗沿途向建国门外大街行走,途中强闯路口红灯,逼停正常行驶车辆,造成多名路人围观。在被告人许嘉伟行走途中,因其拖拽旗杆致使一面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旗破损,被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辅路处当场抓获归案。现涉案国旗一面及旗杆一根已起获并扣押在案。被告人许嘉伟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嘉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左某、刘某某证言,物证照片,现场录像,被告人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嘉伟在公共场合,故意拖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致其毁损,其行为触犯了 刑法,已构成侮辱国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嘉伟犯侮辱国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嘉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故对被告人许嘉伟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之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扣押之物品,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处理。综上,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九十九条、第 六十七条第 三款、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七条、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四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嘉伟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

二、扣押在案物品,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崔光同

人民陪审员 张 义

人民陪审员 刘淑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丽娜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9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67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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