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民事 › 合同、准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服务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 |
|---|---|
| 案号 | (2026)鄂0607民初3889号 |
审理法官: 涂清芬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5.09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李智勇, 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翟敬霞, 湖北杰楚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无效 代理 实际履行 违约金 过错 不可抗力 合同约定 证明 限制出境 诉讼请求 独任审判 强制执行 查封 扣押 冻结 拍卖 变卖
//
卢某;湖北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鄂0607民初3889号
当事人 原告: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勇, 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敬霞, 湖北杰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卢某诉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涂清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勇,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敬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之间解除合同(总金额:17980元);2.判令被告立即退赔原告费用1798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5年9月,原告经他人推荐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被告工作人员以“帮助运营抖音店铺、指导操作获取稳定收益”为核心宣传点,向原告表述提供从开店、货源供给到运营培训的全流程服务,明确表示可通过专业指导让原告的抖音店铺实现盈利,诱导原告参与其服务套餐。基于被告的上述表述,原告于2025年9月13日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抖店服务套餐,服务内容包括协助开店、提供优质一件代发货源、培训店铺运营操作(含测品、商品优化、动销出评分、营销活动设置、对接达人流程等)、协助打造店铺体验分等,原告为此支付指导服务费9980元,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自2025年9月13日至2025年12月13日,共计3个月。《合作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被告应“依约指导服务”,但在原告按被告要求办理个人营业执照后,被告安排第三方人员指导原告上货时,却未提前告知“上货需使用电脑”这一基础操作条件。原告因当时无电脑,提出“等待两天准备电脑”的合理需求,被告却在此期间持续催促,未给予必要准备时间,反而以“协助上货”为由,诱导原告于2025年9月27日另行签订《“店铺帮”服务协议》,再次收取服务费用8000元,表述由被告工作人员“全权负责商品上架、店铺日常运营和管理”。被告的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合作协议》中“优质指导服务”的约定,更以服务疏漏为借口,额外收取费用,属于变相增加原告义务、加重原告负担。两份协议均明确约定被告的核心义务是“负责店铺运营与管理、保障服务效果”:《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需提供货源一件代发、培训运营操作、协助对接店铺资源;《“店铺帮”服务协议》第一条更明确“甲方应为乙方挑选当季爆款商品并安排工作人员全权上架”“甲方负责乙方店铺日常运营和管理”“针对抖店最新活动及时设置权限开通及活动策划”但自2025年9月13日合同生效至2025年12月13日《合作协议》服务期限届满,被告从未履行上述核心义务:既未向原告提供符合“优质”标准的一件代发货源,也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的运营培训(无培训记录、无操作指导文档、无专人对接培训事宜);未为原告挑选任何当季爆款商品,更未完成商品上架操作;对于抖店平台的最新活动,未进行任何权限开通指导或活动策划;甚至未协助原告完成店铺体验分的基础打造,导致原告的抖音店铺自开通后长期处于“无商品、无运营、无流量”的闲置状态,完全不符合被告签约前“获取收益”的表述。2025年12月13日《合作协议》服务期限届满后,原告的抖音店铺已超过3个月无任何盈利,甚至未产生任何有效订单,完全未达到合同目的。原告多次尝试联系被告公司前端工作人员,要求沟通服务问题及解决方案,但被告工作人员始终拒绝回复,至今无法取得联系,以实际行动表明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拒绝承担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 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共计17980元(9980元+8000元)服务费用后,未履行《合作协议》《“店铺帮”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任何核心义务,既未提供基础指导服务,也未开展店铺运营工作,导致原告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通过被告服务实现抖音店铺盈利)完全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店铺帮”服务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本合同为格式合同”,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甲方正常提供服务情况下乙方单方违约不支持退款”,但该条款系被告为免除自身义务、加重原告责任而设定的格式条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故该退款限制条款对原告无约束力,按约定在24小时内足额支付9980元指导服务费,后续也按被告要求支付8000元“店铺帮”服务费用;在被告提出指导需求时及时响应,无任何“无故要求退费”“不配合服务”等违约行为。因被告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 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服务费用17980元。综上,原告认为被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赔其所支付的费用17980元,故原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某公司辩称,1.合作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应退款,店铺帮协议因原告原因单方解除,也不应退款;2.被告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已尽到相应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13日,甲方即被告某公司与乙方即原告卢某签订《合作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乙方合作:抖店服务套餐。2.相关服务内容定为互联网在线服务。3.甲方工作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六(上午9:30-11:50,下午13:30-18:30),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自收费之日起及时协助乙方开店。2.甲方以抖店网店服务为主,应向乙方依约指导服务。3.甲方向乙方提供优质货源,货源一件代发,培训乙方抖店所有运营方面操作,包含(测品,商品优化,动销出评分,营销活动优惠券设置,对接达人流程)甲方协助乙方店铺对接,抖店规则更新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4.乙方自签约之日起24小时内付清培训服务费用。5.乙方不得无故因其个人原因要求退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予退费。6.乙方应勤勉学习、认真负责,及时接待网店产生的订单、及时派发对应产品等。7、甲方帮助乙方提供资源,协助打造店铺体验分。第三条费用支付。1.乙方需支付指导服务费总计人民币9980元,该费用包括甲方培训服务费,乙方需一次性缴纳费用。2.除上述费用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按要求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或者微信、支付宝。3.甲、乙双方协议培训服务期限自2025年9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有效期3个月。第四条违约责任。1.付费后甲方如不依约提供开店服务,应退还服务费并承担指导服务费总额违约金,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2.签订合同后,甲方开始指导运营后,如乙方要求单方面终止服务协议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收取费用不予退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25年9月13日原告交纳费用9980元。
2025年9月27日,甲方即被告某公司与乙方即原告卢某签订《店铺帮》协议,约定主要有:一、甲、乙双方信息及甲方提供的前期技术服务:(1).甲方以抖店网店服务为主,应向乙方依约指导服务(2).甲方帮助乙方提供资源,协助打造店铺体验分(3).合作期间乙方完全配合甲方(1甲方在对乙方提供指导服务时,乙方应及时响应。2店铺出单时乙方要及时支付工厂货款通知发货。)(4).甲方针对抖店最新活动及时设置权限开通及活动策划(5).甲方应为乙方挑选当季爆款商品并由甲方安排工作人员全权上架(6).甲方负责乙方店铺日常运营和管理。二、合同项目及款项:经过活动策划方案,确定甲方售予乙方“店铺帮”服务套餐费用人民币:¥8000元。二、乙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1、由乙方一次性交付服务费用,后期甲方不的以任何理由和制度收取乙方任何相关费用。2、甲方依照服务条款向乙方提供相关服务,乙方应自愿接受配合。3、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流程和软件使用规范;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个人能力和实际操作。4、乙方在合作期间应注意保护甲方产品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将甲方服务和产品转移、出租或赠与任何第三方,用做其他商业用途,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甲方产品进行破解、篡改、反向开发、反编译等操作。如乙方存在泄漏、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标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支付;5、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网络培训课程,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教学指导,教学录制视频等培训教学、甲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1、甲方保证所提供服务合法合规,并负责店铺教学,操作等基本服务;2、服务期间乙方有权向甲方询问使用的相关问题;3、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个人资料,方便甲方进行教学。乙方认可甲方在实施上述行为前已获得乙方授权及认可;4、甲方在合作期间应注意保护乙方的个人隐私;5、甲方提供服务内容以《服务套餐》为准。五、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原则协商解决。六、特别说明:1、本合同为格式合同,擅自添加及修改为无效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正常提供服务情况下乙方单方毁约不支持退款。3、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交纳费用8008元。
审理中,原告提交与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与被告客服A1电商孵化基地28自称肖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如下:2025年9月13日,肖某称:这个是抖店的资料和流程你看一下,我们老师都会帮你办理好,然后开通抖店对接厂家,选品上架,运营账号,安排达人直播带货。与我们公司合作后,我们可以免费给你对接一手厂家,上十万爆款货源,同时也省去了和快递接触的步骤。对接的还有全网的供应链工厂,我们可以针对已经入驻的工厂,挑选当季爆款商品,像爆款商品才会有热度,更会有商品点击率,可以带动店铺一定的动销和店铺评分等等。10月4日,原告要求直播一次,并提出到被告公司实地查看。肖某回复:让原告问售后老师。
原告与被告客某甲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如下:2025年9月26日,原告问:教我上货的那个流程,你能先发我看看吗?我先了解一下。被告客某甲老师回复:你要准备一台电脑,录一个3分钟的打字视频,称要测打字速度,并让原告考虑一下被告公司提供的店铺帮服务,需要额外支付8000元的费用。你现在不用纠结上货的流程,你先把视频录好了发给我。这个目前才是咱们重中之重的事情。原告回复:好的。9月27日,康某老师问这个要抓紧时间,同学,因为马上的话,我们要赶国庆节的活动,不能浪费时间,不然后面这个店铺很难做好的哦。9月27日13:25原告回复:我知道了我尽快。我找到电脑得把所有的商品上架才能开始。康某回复:合作店铺帮的话,到时候会有三个老师来帮你操作帮你上架产品,后续帮你邀约达人,帮你打理店铺,以及完成你当下所有的任务,快速起店店铺帮费用的话是额外支付8000元,三个月之后你店铺盈利1万我们是抽取百分之5的抽成等。
原告与被告客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如下:2025年10月1日,原告问:什么时候直播呀。子某回复:直播还早,国庆过完了开始弄店铺,后续店铺有正常能卖的东西了再去对接达人等。10月7日,原告问:把你们公司的定为发一下,我想抽空去看一下;能给我说下抖店的流程吗,我现在都整迷糊了。子某回复:店铺前期就是上一个新供应链,然后店铺动销率越高给你推送的流量就越多等。12月9日,原告问店铺能不能开一场直播试一试,这样会不会起步快。子某回复:店铺基础的事情做不到,找达人也没有用,不必纠结达人等等。
原告与被告客服昌某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如下:除上述内容外,12月1日,原告问:我觉得你们赚的钱不是这个店铺起来的盈利,赚的就是我前期付的店铺帮和9980元的套餐。昌某回复:其他具体的问题,你可以问一下昂某,他是你的运营老师等等。12月29日,原告问不能直接开直播吗。昌某回复:基础没打好,开直播也没有用。当天原告要求退费。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卢某根据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抖店运营服务《合作协议》、《店铺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三个月的服务后,原告依约向某公司支付了服务费17988元(9980+8008),其付款义务已经履行,被告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案涉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内,某公司虽然依约向原告卢某提供了指导抖店开店、办理营业执照等服务,但未向原告提供直播带货、对接达人等服务内容,且某公司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提供了直播带货、对接达人的相关证据,导致2025年12月29日原告明确提出退款。某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主要内容,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卢某对抖音上开店的市场行情及经营模式等方面事先未进行实地调查了解,轻信他人,在其自身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投资开店,忽略了商业风险,因此对纠纷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鉴于原告在《合作协议》、《店铺帮》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退费,综合考虑本案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结合公平原则,本院酌定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卢某退还70%(原告诉请17980元×70%)的服务费即12586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合作协议》、《店铺帮》协议合同约定及被告客服口头表述均为三个月,原告2025年12月31日具状起诉时合同期限已届满,故原告诉请解除合同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七条、第 五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第 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某返还服务费12586元;
二、驳回原告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单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某襄阳襄州支行,账号:XXX),逾期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涂清芬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彭鑫宇
附法律依据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按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请将案款汇入收款方当事人提供的以下账户。汇款时请备注本案案号。
收款户名:卢某
开户行:中国某芜湖自贸试验区支行
账号:6217256300008919143
义务人如未按本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可能承担如下法律风险:1.强制执行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2.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 一条);3.限制出境,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 》【法释〔2017〕7号】第一条);4.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第 二百五十四条、第 二百五十五条、第 二百五十八条、第 二百五十九条);5.限制人身自由,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一十三条)。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 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6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84条
更多
同案由重要案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未成年人检察年度典型案例(2025)之二:李某某与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检察监督综合履职案——聚焦近视理疗虚假宣传 检察监督守护未成年人视力健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三:某代运营商诉某平台服务合同纠纷案——平台代运营商组织虚假交易构成严重违约,保证金可依约扣除
东莞市三元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与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2025年涉外涉港澳台典型案例之三:太某保险公司与宁波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精准界定权责边界 确立跨境电商售后风险分配规则
北京市某某事务所与某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件旅游纠纷典型案例之五:原告刘某英诉被告涉县某生态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和有力保护我国企业海外利益典型案例之六:A电商公司与B跨境电商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警示跨境电商信用卡拒付风险,护航我国企业安全出海
张某某诉某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更多
本法院同类案例
陈某与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何某与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胡某与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张某与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范某与朱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某公司与王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代某与王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罗某与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更多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