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首页 / 典型案例 / 执行与民生保障类

某服饰店与陈某劳动争议

执行与民生保障类 · 案例 44 / 50

案由民事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 › 劳动争议
案号(2026)豫0403民初156号

审理法官: 李艳飞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6.26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何佳, 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王舒莹, 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代理 合同 过错 管辖 证据交换 自认 质证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拘传 罚款 拘留 限制出境 诉讼请求 检察建议 申请再审 抗诉 迟延履行金 强制执行 查封 扣押 冻结 拍卖 变卖

//

某服饰店与陈某劳动争议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豫0403民初156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莹, 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服饰店,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经营者: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 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服饰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莹、被告某服饰店的经营者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10日的工资7250元;(计算方式:10月6000元、11月125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350.25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1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896.55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销售提成4766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5年9月17日至2025年11月10日的加班费11778.75元;6.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补缴2025年9月至2025年11月的社会保险;7.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陈某第1项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9日的工资7327.36元(计算方式:10月6000元、11月1327.36元);第3项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1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896.55元;第5项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2025年9月17日至2025年11月9日的加班费15094.23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5年9月17日入职被告某服饰店(个体工商户),任店长一职,工作地点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某专柜,约定工资底薪6000+提成。

自原告入职以来,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2025年11月10日,被告在工作群中宣布辞退原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原告兢兢业业,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各项销售任务。根据公司的销售提成制度,原告完成了相应销售额,但被告至今未支付销售提成。此外,原告在工作期间存在大量延时加班的情况。但是被告却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就上述劳动争议协商未果,原告向平顶山市卫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5年12月9日作出卫劳人仲案字(2025)01某某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仲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依法不应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某服饰店辩称,一、陈某第1项诉求中主张的工资金额与事实不符,应发工资为6826.43元。陈某在2025年10月份在某服饰店担任的是店长岗位,店长岗位实行的是固定工资6000元/月。自2025年11月1日起,陈某调整至店长助理岗位,工资为:基本工资2700元/月+每天5元的餐补+提成,2025年11月份,陈某实际上班8天,实际销售额为6110元,未达到某服饰店规定的提成标准,没有提成费用,实际应发工资为826.43元(基本工资2700元/应出勤天数28天某实际上班天数8天+8天餐补40元+1小时加班补贴15元=826.43元),故某服饰店应向陈某发放的工资为:2025年10月份工资6000元+2025年11月工资826.43元=6826.43元。

二、某服饰店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是依法解除,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陈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某服饰店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是2个月,陈某签字确认的店铺规章制度第7条明确规定"在店内传播负能量信息三次自动离职"。陈某于2025年9月17日入职,在试用期内某服饰店发现陈某因家庭原因严重影响工作,不能胜任店长岗位,于2025年10月31日与陈某协商一致,将陈某调整至店长助理岗位,后陈某因对某服饰店将其调离店长岗位不满,在某服饰店的店铺某平台工作群内发布大量影响店铺不实言论,传播负能量,在某服饰店的员工中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给某服饰店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恶劣影响。陈某的上述行为不但严重违反了某服饰店的规章制度,而且陈某在不能胜任店长工作后,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某服饰店才根据上述规定依法与陈某解除了劳动关系,陈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陈某自认其与某服饰店签订过劳动合同,陈某现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025年11月10日凌晨1点57分,陈某在某服饰店某平台工作群中自认其与某服饰店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落款为某某北,故陈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陈某主张的销售提成和加班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陈某在2025年10月份担任的是店长岗位,店长岗位是固定工资6000元/月,不存在加班费和销售提成。2、2025年11月份,陈某担任的是店长助理岗位,有加班费和销售提成,但根据某服饰店提供的第二份证据“某服饰店2025年11月1日至30日全部店员销售额截图”显示,2025年11月份陈某销售业绩为6110元,未达到某服饰店规定的提成标准;根据某服饰店提供的第三份证据“陈某在2025年11月份在某服饰店员工群上班、下班打卡记录及加班记录”显示,陈某2025年11月份出勤8天,加班1小时,加班费用为15元,已经计入2025年11月工资826.43元中。3、陈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主张的加班费为4387.24元,现在主张的加班费为11778.75元,明显超出了劳动仲裁时的主张,对于超出部分因未经劳动仲裁前置审理,法院依法不应进行审理。故陈某主张的销售提成4766元和加班费11778.75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五、陈某的第6项诉求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或该项诉求。

综上所述,陈某的第2项至第7项诉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结合庭审调查及法庭辩论情况确认事实如下:

原告陈某于2025年9月17日入职被告某服装店处,入职时岗位为店员,2025年10月1日起任店长,店长工资6000元/月,2025年11月1日起调整为店长助理,双方均确认约定试用期2个月,每月公休2天。2025年11月10日,被告在某平台工作群中发布辞退原告的通知,认为原告因岗位调整不满,在工作群发布不实言论、传播负能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不能胜任工作,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陈某与某平台名称为“某某某某某某于某”的聊天记录中显示:“2025年10月31日20:11于总,咱们店有没有店助这个职位,我挺合适的。2025年11月1日01:23没有这个岗位,可以为你单独开设这个岗位,目前岗位职责不明,可以试行但还不能对外公布,岗位补助每个月500,是否可行?但是主要任务还是个人销售。”

2025年11月1日某平台名称为“平顶山某某某某~员工群”的聊天记录中显示:“店员:基本工资2200+社保(因需要开设对公账户,法人开设,11月社保手续没有及时完成的话,补助800)+公休两天+餐补(每天5元,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全勤100+提成,提成标准:基本任务3万内没有提成,超出部分,3-4万区间3%,4-5万区间4%,5-6万区间5%,6-7万区间6%,7-8万区间7%,8万以上部分8%!”,同时被告提交了原告2025年11月的业绩提成表,显示原告销售业绩为6110元。原告陈某提供的其工作期间打卡记录自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9日,未有2025年10月29日和2025年11月4日的打卡记录。

双方认可考勤是每天上下班时拍照片发到某平台工作群打卡,两班倒,早班是上午9点上班,下午4点下班;晚班是下午3点上班,晚上10点下班,每天7个小时,7小时内包含40分钟吃饭休息时间。被告认可原告2025年11月作为店长助理加班1小时,而且加班费15元已计入当月工资。

陈某申请劳动仲裁,卫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卫劳人仲案字[2025]01某某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告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9日的工资7033.10元。二、被告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1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936.33元。三、被告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5年11月的加班费23.28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对原告陈某各项诉求评判如下:

1、关于原告陈某第1项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9日的工资7327.36元,原告陈某10份任店长工资6000元,原告2025年11月工资,2200元基本工资+500元店助补助+800元社保补助工资计算基数应为3500元/月,餐补每天5元,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原告2025年11月出勤8天,故2025年11月工资应为3500元÷21.75×天8天+5元/天×8天=1327.36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五十条之规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正常劳动,被告应当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故被告应向原告补发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9日的工资6000元+1327.36元=7327.36元。

2.关于原告陈某的第2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350.25元,原告陈某的试用期2个月,原告在工作群发布的相关言论存在不妥之处,原告有一定的过错,在试用期内被告某服装店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陈某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原告陈某第3项诉请主张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1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896.55元,原、被告均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2025年9月17日入职,被告某服装店应当向原告陈某支付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1月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原告陈某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31日出勤14天,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9日出勤8天,6000元÷21.75天×14天+1327.36元=5189.43元。

4、关于原告陈某第4项诉请主张支付销售提成4766元,原告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2025年10月份任店长时有提成的证据,2025年11月原告的业绩未达到被告2025年11月1日在工作群公示的提成起算标准,故原告陈某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原告主张2025年9月17日至2025年11月9日的加班费15094.23元。原告陈某提供的其工作期间打卡记录自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9日。

关于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四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劳动者的加班得到了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认可,用人单位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加班。故原告陈某应当承担上述举证责任。被告某服装店认可原告陈某2025年11月存在加班1小时的事实,故工作日延时加班费应为3500元/月÷21.75天÷8小时/天×1小时×150%=30.17元,高于约定的加班1小时加班费15元,以高者为准。

关于每周休息日加班费,原告陈某提供的打卡记录自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9日,未有2025年10月29日和2025年11月4日的打卡记录,原告主张的2025年10月4日、2025年10月5日、2025年10月7日、2025年10月8日系休息日,但法定节假日系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日计3天国庆节和2025年10月6日中秋节,2025年10月4日系星期六、2025年10月5日系星期日,2025年10月7日、2025年10月8日系上下周周末调休,关于每周休息日是一天还是两天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每月休息2日不符合法律规定,休息日计算天数应以法律规定的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计算,原告陈某2025年10月份和11月份休息日加班天数为3天(1天+1天+1天+0天+0天),其中2025年10月份3天,11月份0天,休息日加班费(6000元/月÷21.75天×3天×200%=1655.17元。

原告陈某工作期间节日有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共计4天,关于法定假期加班费(6000元/月÷21.75天×4天×300%=3310.34元。

以上加班费共计4995.68元。

6、关于原告陈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补缴2025年9月至2025年11月的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第 四十条、第 四十四条、第 五十条、第 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服饰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9日的工资7327.36元;

二、被告某服饰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1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189.43元;

三、被告某服饰店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2025年9月17日至2025年11月9日的加班费4995.68元;

四、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服饰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李艳飞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露

附法律依据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申请答疑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可随时到原审法院及中院申请司法释明答疑,原审法院及中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要及时处理并全面答疑。当事人对原审法官(合议庭)释明不满意或经释明后仍坚持上诉、申诉的,应由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再次进行释明,必要时,可由院长或第三方专家、律师等释明。申请前,可提前与主审法院或各院司法释明中心进行沟通,主审法官或司法释明中心工作人员应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释明,并制作释明笔录。

主审法官联系方式:0375-286某某某某。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82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40条

更多

同案由重要案例

无锡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10起2025年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之五:张某某与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某鞋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浙江省桐庐县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案

周某与无锡某微电子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高某红与某食品北京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因拒绝一个人干三个人的活被开除案

冯杰与湘潭九华热处理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再审案

马某与甲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李某福诉孝感某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管辖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三:银某广告公司诉周某劳动争议案

更多

本法院同类案例

某委员会与某医院与王某劳动争议

谷某与某甲医院劳动争议

张某甲与某中心与某矿劳动争议

黄某与某甲公司,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王某甲与某公司劳动争议

段某与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姬某与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某十矿等、王某劳动争议一案

某甲公司与刘某甲竞业限制纠纷

更多

相关论文

利用先前暴力、胁迫行为强奸妇女的司法认定

债权人撤销权中无偿处分行为之适用路径

全球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资源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类案偏离的实质理由:标准、路径与规范

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先例规范与应用逻辑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效力体系研究

违约损害赔偿市场价格法的解释论展开

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侵财行为定罪的统一化

更多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